日前,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王某、梁某二人知法犯法,销售假烟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在叶县环城路马庄村路口装车,通过天津至河南镇平县的长途客车将恒大、红梅、大前门、石家庄、黄果树、红塔山、红山茶等品牌的假冒卷烟运至天津,由姚某将假烟接走,送给赵某等人销售。为收货款方便,王某分别用河南襄城县王洛镇西村郑某、叶县田庄乡柏树李村袁某两人的身份证在叶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供购假烟人往上面打款。2009年农历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多次通过邢台开发区的“连城物流货运部”向于某发送黄果树、白石家庄、红旗渠、大前门等品牌的假烟。经鉴定,于某先后打货款共计174980元。
2010年3月以来,被告人梁某通过他人介绍得到王某的联系方式,两人取得联系后,约定梁某先把假烟货款打到王某提供的银行卡号上,王某再把梁某需要的硬盒白沙、软包白盒红塔山、软北戴河、硬盒黄果树、蓝钻石等品牌的假冒卷烟通过货运部发给梁某。经鉴定,梁某先后给王某打货款共301201.80元。
归案后,梁某积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叶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