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并赔偿当事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853.68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2011年9月1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照大阳牌DV110-2F型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叶邓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叶县邓李乡后邓村路口时,因躲避坑洼路段行驶至道路北侧,与相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大阳牌48Q-5型轻便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叶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在危险驾驶的过程中造成李某受伤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叶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审结后,被告人深刻认识到了酒后驾驶的严重性。后悔当初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既伤害了别人,又害了自己,真是害人不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