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启顺:
本院受理原告慕延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叶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慕延丽与被告王启顺离婚;二、婚生女王琼,由原告慕延丽抚养,抚育费由原告负担。待其女长有识别能力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共同财产:北屋二间二层楼房一套,归原告慕延丽所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