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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无情人有情 法官专程送赔款

  发布时间:2011-12-13 15:09:55



    12月12日,一起劳动者在外地受伤,在家乡起诉,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的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在叶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刘耀斋的不懈努力下成功和解,并很快履行,法官将钱送到原告韩某家中,韩某对此甚是感激。

    2011年7月7日,被告董某承包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筑工程,雇佣原告韩某。在施工过程中,原告韩某的右手大拇指和食指被电锯切断。经诊断,韩某大拇指无法接治,食指也失去了活动功能。韩某住院七天后,被告董某就逼其出院回家,并且要求与韩某订立一份协议书,要求一次性给予韩某6000元,韩某被迫同意。回到家后,韩某一方面在家养伤,另一方面找被告要求合理赔偿,被告不但不赔,还恶语相伤。原告不仅因食指经常疼痛难忍,精神上还遭受了巨大的打击。无奈之下,原告韩某于10月31日向叶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再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

    叶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刘耀斋刚接到案件的第二天,原告就向法院提起伤残鉴定,并向法官倾诉了自己的不幸遭遇,刘法官一边劝慰原告,一边表示想办法和被告取得联系,发送司法文书。当刘法官联系不上被告,告知原告要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同时定了一个调解日期、一个开庭日期。原告知道后,情绪十分激动,说:“调什么调,通知被告来,直接做伤残鉴定。”刘法官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给当事人分析案件调解的好处,经过反复的工作,原告同意调解。在调解的前两天,被告找到刘法官,说:“除了医疗费,又赔了6000元了,还不知足,想的太高了,再说我也没有资质,我不是被告,让他告内蒙古的发包方,我们要提管辖权异议。”这使案件调解难度进一步增加,刘法官后来又从依法赔偿的角度计算,如果按程序走下去的诉讼成本及最终结果。12月9日,刘法官将原被告通知到法院,利用原被告系同一个乡的人且距离不远,从乡情、亲情、法理、情理、诉讼成本等方面,采用背对背、面对面的方法,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最终,双方平息了敌对情绪,并达成了调解协议,除已赔偿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6000元外,被告再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一场剑拔弩张的纠纷就此化解。

    事后,被告董某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将赔偿款于12月12日上午送到法院。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有伤在身,年龄又大,家又住在偏远的农村,为安全起见,于当日将钱送到原告家中,并同时送达了调解书。原告韩某看到辛苦而来的几名法官,甚为感激,极力挽留大家吃饭,但被婉言谢绝。这正是,事故无情人有情,法官专程送赔款。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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