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法院以调解为着力点,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4月17日,妥善处理了两起存在不安定因素的纠纷。
1995年8月,原告邓某以拍卖方式,竞买到被告仙台镇某村委会的林地使用权,承包期限为30年,原告在路两边栽上树木,待树木成材被伐掉后,尚未重新栽树时,由于上级规划扩路,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要回林地承包经营权,并赔偿损失。因该事实属于合同纠纷,叶县法院按案件类别由民二庭受理。
3月18日,高某等15户农民以邓某所栽树木严重影响了其责任田的采光,耗费地力,要求其赔偿损失2万元。叶县法院廉村法庭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叶县法院民二庭受理后,高度重视,于3月26日对邓某与仙台镇某村委会林地使用权一案进行调解,但因原告邓某坚持自己的意见,坚决要回林地使用权,致使整个上午的调解工作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在调解过程中,民二庭承办人员了解到与该案相关的另一案件在本院廉村法庭审理,主动与廉村法庭沟通情况后,决定对两案合并进行调解。承办人员为准确了解案情,找准突破口,于4月9日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掌握第一手资料。4月17日,民二庭庭长陈永尚及承办人孟庆敏将两案揉合在一起,召集原告邓某及被告某村委主任、书记,先是分别做工作,然后集中到块儿做工作,一轮一轮谈,一个疙瘩一个疙瘩解,用真心、耐心感动当事人,调解工作从上午9点钟持续到下午2点钟,双方当事人终于做出让步,达成了协议。原告邓某放弃了下余17年的承包经营权、承包费及赔偿损失的要求,被告某村委会负责做高某等15户责任田户的工作。4月20日,两案原告均撤回起诉,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两起存在不安定因素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