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本案被告人驾驶带挂货车与老年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重大死、伤交通事故,肇事后弃车逃跑。三天后到处理事故中队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应对其行为分别认定为具有肇事逃逸的交通肇事罪和具有自首的情节。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刑初字第60号(2009年3月24日)
【案情】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卫国,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
2008年9月6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杨卫国驾驶豫D-26898号解放牌带挂货车沿省道20234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23公里+600米处时,与被害人冯建坡驾驶的隆鑫老年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建坡当场死亡,乘坐人孙献福、沈国良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杨卫国肇事后弃车逃跑。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卫国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卫国于2008年9月17日到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1、被害人孙献福、沈国良与肇事车车主高新春于2008年12月24日达成赔偿协议,由高新春一次性赔偿二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5500元。2、被害人冯建坡的亲属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车主高新春就民事赔偿问题于2008年12月2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车主高新春分别赔偿冯建坡亲属222850元、3万元。3、2009年3月17日,车主高新春代表司机杨卫国赔偿冯建坡亲属2万元。
被害方对被告人杨卫国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审 判】
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卫国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害方因交通肇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 析】
一、对于本案是否存在逃逸情节,存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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