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叶县法院执行干警成功和解执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温情执法,促使该案最终和解履行。该案的成功执结,给申请人马某的亲属心中带去一丝慰藉。
2009年11月3日,马某驾驶豫D-176××好两轮摩托车沿仙台镇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仙台镇水平张西十字路口处时,与张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无牌三铃110型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有损,双方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叶县交警队认定,马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被送往叶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马某的伤情为:1、脑疝;2、右颞部硬模下血肿;3、右额颞叶脑挫裂伤;4、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原发性脑干损伤;6、枕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属1级,呈植物人状态。马某受伤住院后,张某支付4000元后便停止支付。于是马某2010年3月18日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按4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万多元。叶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按照30%的比例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多元。
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迟迟不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履行判决义务。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被执行人张某以申请人马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果应有自己承担,且自己也受伤、车辆受损为由一直拒绝履行判决义务。从此之后便杳无音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某由于病情恶化去世。本身马某的家属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就心存不满,加之又失去亲人,心中情绪十分激动,多次到法院吵闹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法院为此感到压力巨大,并加大了执行力度,于2011年1月12日,依法对偷偷回到家中被执行人张某采取拘留措施,期间张某履行7650元,之后外出隐匿行踪,下落不明。申请人一方不依不饶,多次到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尽快执行。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和申请人方的特殊情况,不能使其失去亲人又拿不到执行款,失去对法律的信任。执行干警又向社会发出悬赏公告,奖励1万元现金查找被执行人张某的线索,同时采取迂回战术,能动执法,在做好被执行人张某思想工作的同时,从张某所在村委以及近亲属入手,从外围动员,整体推动。执行干警们多次奔波,冒着烈日高温,给双方讲法律、讲政策,苦口婆心规劝,辨法析理,以实际行动感知、感动着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近亲属。经过不懈努力,被执行人张某的亲属最终同意代为履行,申请人马某的亲属也同意作出让步。7月27日下午,经执行干警中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的近亲属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马某等权利人42000元,该案和解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