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未进一步规定父母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子女之间应当如何分担赡养义务。在实务中,应该注重公正、公平原则,同时又不能忽视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06)叶民初字第1137号(2006年11月3日)
再审: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民再字第10号(2008年3月26日)
【案情】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樊玉香。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跃宇。
樊玉香诉称,我与丈夫张文绍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四男(次子过继出去)现均已结婚;2003年3月份,我患上脑血栓,生活已不能自理,要求被告每年支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并承担原告的医疗、护理等费用。
张跃宇辩称,原告年老患病后,我一直尽我所能,积极为其看病并支付生活费用,今后愿每月承担原告生活费60元,医疗费凭原告县级以上医疗费票据承担四分之一,每年四分之一时间亲自护理原告,若无时间,愿自费雇工护理原告。
叶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2006)叶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1、被告张跃宇每月支付原告樊玉香生活费60元,2006年原告的各项费用1000元,当庭履行,以后每年的生活费720元,于当年的元月10日前履行完毕。2、原告有病治疗,凭票据,被告承担四分之一的医疗费用。3、被告应每年护理原告3个月,为有利于原告健康,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宜,被告每年承担750元的护理费用,于当年的6月1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
宣判后,原告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中樊玉香申诉称,每月四个子女每月支付100元医药费,大病住院每个子女10000元,花完为止。
再审中张跃宇辩称,原告有病住院我情愿给予治疗,去护理,但她不同意。我每月出50元的医疗费我可以出,其余我不同意。若把100元的医疗费放医疗部门,我同意出,即使200元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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