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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特辑】司法精准定分止争 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6-07-31 15:55:01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更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责任与使命。叶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精准司法、公正司法,在案件审理中兼顾法理与情理,精准界定法律边界,依法维护现役军人合法权益,以司法力量暖心护航国防建设。近日,我院任店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部队军人休假驾车引发的理赔争议。


本案中,当事人系现役部队军人,在法定休假期间,于本地驾驶民用车辆出行,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将肇事军人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军人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主张部队驾驶证仅适用于军用车辆,不能用于驾驶民用机动车,涉案军人未取得地方民用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该争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点,大众及部分机构普遍存在认知误区,简单认为部队驾照无法驾驶民用车辆。承办法官审慎核查案件事实、驾驶证资质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争议问题进行了精准界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条例,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具备法定驾驶资质效力,是国家认可的合法驾驶凭证。持有有效部队驾驶证的现役军人,具备成熟、合规的机动车驾驶技能,仅因身份特殊性,无需日常申领民用驾驶证,并非不具备驾驶资格、无驾驶能力的“无证驾驶”情形。

结合本案实际,涉案军人所持部队驾驶证真实有效、手续完备,其驾驶技能经过部队严格考核认证,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处于合法有效期内,主观上无违法驾驶、违规上路的故意,不符合保险免责条款中“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无证驾驶情形。保险公司以通俗认知替代法律界定、拒绝理赔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案件承办法官岳蒙晨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军人驾驶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无证驾驶情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了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温度。军人肩负保家卫国、守护万家平安的神圣使命,常年坚守岗位、奉献担当,是全社会尊崇的对象。司法机关既要坚守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妥善化解民事纠纷、保障受害群众权益,更要精准落实拥军优属政策,厘清法律模糊边界,破除认知误区。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把拥军优属理念融入司法全过程、各环节,严把涉军案件办案质量,精准适用法律、传递司法温情,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用心用情做实司法拥军工作,为筑牢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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