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县人民法院三常路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面对当事人情绪对立、责任划分争议较大的复杂局面,承办法官闫平坚持“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工作导向,灵活运用多元调解方法,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施工警示缺失,行人踩入坑洞致伤
王某饭后在道路上行走时,因某下水道施工区域未设置完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不慎踩入坑洞摔伤,造成下颌骨折、几处挫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及时送医救治,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王某认为施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施工方则认为王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与施工方及工程承包商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遂将两被告诉至叶县人民法院三常路人民法庭。
倾心调解:多元方法并举,情理法相融破僵局
案件受理后,闫平认真查阅卷宗、梳理案情,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初次调解时,王某情绪激动,坚持要求两被告全额赔偿;而被告施工方与工程承包商之间就责任划分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僵局,闫平迅速调整策略,灵活运用多元调解方法。一方面,选择分头沟通、逐方疏导,分别听取双方的真实想法——对原告王某,耐心倾听其诉求,对其受伤经历表示理解,同时客观分析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引导其理性看待责任划分、合理调整诉求;对被告方,从法定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等角度入手,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闫平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先后开展了三轮递进式调解:第一轮,实地查看事故现场,确认施工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的事实,固定关键证据;第二轮,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全面掌握争议焦点,围绕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逐项核实、层层深入;第三轮,在各方利益冲突中找准平衡点,精准把握矛盾症结,引导双方从对立走向协商。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与疏导,双方诉求差距逐步缩小。在闫平再次组织的“面对面”协商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两被告就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共6万元,王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至此,这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庭实践:倾情调解化怨,以案促治护民生
本案的妥善办结,是三常路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又一次务实探索。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在基层较为多发,施工安全防护缺位是导致事故频发的主要根源,一旦发生损害,伤者往往面临身体康复与经济压力的双重考验,矛盾容易激化。在此提醒,施工单位在道路或公共场所作业期间,务必把安全警示和防护措施做在前面,切莫因一时疏忽埋下安全隐患;群众日常出行也应提高警惕,对施工区域主动避让。若发生类似纠纷,双方宜理性沟通、依法协商,避免因情绪对立徒增诉累。
下一步,三常路法庭将以本案为切入点,从个案调处转向类型化治理,紧盯辖区内各类易发纠纷领域,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与前端介入工作,持续深化诉调对接机制,提升突发侵权纠纷的快速响应和实质化解能力,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防范一类”,为辖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更加温暖的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