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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一策】一份调解书温暖了耄耋老人的晚年

发布时间:2026-09-01 18:09:36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近日,叶县人民法院廉村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半生辛劳换不来暮年的依靠

原告郭某八十八岁,育有四女二子。老伴去世后,她独居生活。一场大病让郭某身体机能下降,需人常年照料,原本看似平静的家庭生活因为六子女赡养母亲的问题引发纠纷。

谁赡养了几天?谁少出了医药费?谁来照顾生病的母亲?这些问题像乱麻一样缠绕在这个家庭周围。

从“原谷阿翁”到法规约束

廉村法庭深化“廉润万家·典教富民”的品牌建设理念,运用“法槌未敲心结疏导”的解纷办法,将“孝道”与“法典”相融合。为减轻郭某诉累,刘耀斋带领干警前往村委会,与村委会主任协同调解这起赡养纠纷案件。

明朝有个叫原谷的人,其祖父年老患病,父母嫌弃其为累赘,欲将其弃于荒野。原谷虽年幼,却默默跟随,并在父母抛弃祖父后,将用来抬祖父的挑子捡回。父母问其故,原谷答道:“等你们老了,我也好用这个挑子把你们扔掉。”父母闻言大惊失色,深感羞愧,遂将祖父接回,尽心赡养。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苦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是给钱给物,更是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

你们六姐弟作为受过教育的成年人,有几个已经是爷爷、奶奶辈的人了,难道还要让八十八岁的老母亲在法庭上流泪吗?这番话如同一记重锤,“敲”在了六子女的心坎上。

法典润心—一赡养协议定下安稳晚年

“典教”,以《民法典》的法律条文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典故,用老百姓听得懂、能共情的故事化解心结;“富民”是指通过解决群众的矛盾纠纷,消除家庭内耗,为乡村振兴提供和谐的法治环境。


在“法庭+村委会”的耐心疏导下,六子女从阳光明媚的早晨,讨论到日暮西沉的傍晚,从最初的互相指责转变为沉默反思,经过数轮的协商,终于达成一份《赡养协议》。

该协议明确轮值顺序:六子女按固定顺序轮流赡养,每轮12个月。其中李某5、李某6各赡养4个月,其余四人各赡养1个月,确保了责任的均衡分配。细化交接流程:每月1日中午12时前必须完成老人的接送,并明确了轮值期间日常医药费由当值子女承担;设立违约惩戒:为防止协议沦为“空头支票”,特别约定若未按时接回老人,需按每月400元标准向实际代养人支付费用,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病共同分担:针对住院医疗费,约定扣除医保报销后,由六人凭票据均摊,且需在发票出具后十日内付清,杜绝了因大额支出导致的推诿扯皮。

当六名子女在调解协议书上郑重按下红手印时,郭某的眼中泛起了泪花。这泪水,既有对晚年生活有着落的欣慰,也有对儿女重归于好的期盼。

法暖耄耋—法治与德治的交响

在这看似琐碎的家事案件中,刘耀斋用心化解家庭矛盾,用爱守护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原本要对簿公堂的一家人重温亲情,一份调解文书满载司法为民的温度,它是一份沉甸甸的亲情契约,更让耄耋之年的郭某有了温暖的依靠。

在今后工作中,廉村法庭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工作理念,把法治与德治、家风与孝道融入乡村振兴的田野上,让“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基层落地生根、绽放价值。


责任编辑: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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