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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借款人死亡,是“父债子偿”

发布时间:2026-04-07 09:08:36


还是“一笔勾销”?

中国有句古话,“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但是父母欠的钱,子女是否有偿还义务?

法律关于“父债”和“子偿”

的关系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基本案情】

老田和老陈相识多年,2021年老陈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田借款共计二万元。之后老陈不幸因意外去世,这笔欠款搁置下来。老田找老陈唯一的儿子小陈交涉替父还款一事,小陈推诿不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老田对小陈提起了诉讼,希望对方能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自己的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老陈生前共向老田借款2万元,并出具有借条为证,结合老田所提交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笔录,在结合小陈与本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时自认的事实,认定小陈已继承了老陈的遗产且遗产价值远超2万元。因此,法院判决小陈应向老田偿还2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父债子偿”并非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一般情况下,子女并没有为父母偿还债务的强制性义务。但在特定情况下,子女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具体而言,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时,应当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继承人享有选择权,可以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若选择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父母的债务,但如果选择继承,则需同时承受遗产相关的义务,这一安排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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