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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法院对涉案15人的巨额假烟案进行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1-06-30 09:40:50


    6月28日,叶县法院对一起涉案15人的巨额假烟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为确保庭审的安全有序,院长王昆阳亲自安排部署,经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抽调公安干警30名,法院刑事庭、法警队全员参与,总共50余人参与庭审,使审判活动有条不紊,从上午9点到下午6:10分结束,未发生任何意外。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尚某因急需用钱,找到被告人张广X称,愿以自己养殖场为抵押筹借七万元,后张广X从金领X(另案处理)处为尚某借出七万元,并口头约定:尚某将养殖场交给金领X无偿使用半年,半年内,尚某不用付每月两千元的利息。

    2010年3月上旬,金领X伙同张钦X(另案处理)将第一台卷烟机(下称南机)安装在尚某的养殖场东边靠地的工棚内,张钦X指派被告人张金X管理该烟机,负责每天生产假烟的数量、品牌及工人的吃住等生活必需品的采购,并由被告人张艺X、张永X带领被告人张国X、张聪X(另案处理)、张平X(另案处理)、黄丽X另案处理)黄梅X(另案处理)、黄雪X(另案处理)、黄亚X(另案处理)、张素X(另案处理)进行生产,被告人张南X在负责制假原辅材料的接收和记账工作。半个月后,金领X又伙同张木X(另案处理)将第二台烟机安装在第一台烟机的北边的工棚内(下称北机),张木X指派张传X(另案处理)管理该烟机,负责每天生产假冒卷烟的数量、品牌及工人的吃住等生活必需品的采购,由被告人李树X带领被告人张定X、方木X(另案处理)、朱粒X(另案处理)及马军X(另案处理)、蒋奇X(另案处理)、进行假烟生产。两台烟机的技师全部是周国X(另案处理)介绍的。被告人周康X、周国X、胡一X(均在北机)、刘于X(南机)等人负责卷烟机的调试和维修,为制假窝点提供生产技术是烟机技师,两台烟机所用的烟丝、卷烟纸、外包装烟盒、烟箱等原辅材料及假烟成品全部是由李迎X(另案处理)开箱式货车运送。同时,金领X又指派被告人张广X、吕朝X(另案处理)在制假窝点管理工作,不准工人随便外出。被告人尚某得知该养殖场用途后,并未制止。金领X于2010年11月26日到叶县马庄派出所投案,后经依法传唤未按规定接受讯问,2010年12月24日,被叶县公安局抓获;尚某于2010年6月9日投案;李迎X于2010年11月17日投案。

    该制假窝点自2010年3月上旬开始生产天下秀、钻石、红梅、红塔山、如意经典等73种品牌的假冒伪劣卷烟。叶县烟草专卖局在该窝点当场查获的YJ14-22卷烟机两台(套)、经鉴定价值872000元;现场查获散支卷烟及卷烟使用的原辅材料价值727300元。根据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张钦X(南烟机)、张木X(北烟机)两台烟机用于记录每天假烟品牌、数量的记账单据及记录账本,分别经南机带班人张艺X、负责记账的张国X及北烟机带班人李树X和负责记账的张定X指认,及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笔迹鉴定确认:自2010年4月27日到案发张钦X烟机(南烟机)的涉案价值4486825.00元,自2010年4月30日至案发张木X烟机(北烟机)的涉案价值8216051.20元。

     综上,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叶县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王静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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