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赠礼非彩礼 返还边界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5-09-18 16:51:03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小洋(化名)与小娜(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订婚。订婚时,小洋向小娜支付彩礼88000元及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金吊坠;后又为其购买金手链、金耳环。订婚后双方未同居。此外,小洋向小娜支付11000元用于房屋装修(小娜未实际用于装修),2023年5月、7月两次转账合计4000元,还代小娜偿还花呗购手机款8781元。2023年9月,因小洋被公安机关拘留,婚事搁置,小娜单方提出退婚,仅退还80000元彩礼,剩余钱款及“六金”经多次催要未还。
法院判决:本院酌定小娜应退回订婚时小洋购买四金的购买价以及房屋装修款11000元。被告小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洋55000元;驳回原告小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方面:
1.小洋父母接收80000元是否视为双方就彩礼返还达成一致?
小娜仅依据一段视频拟证实双方对退婚以及彩礼返还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事后双方也并未就婚约彩礼问题签订书面意见,证据不足。
2.彩礼返还范围如何确定?
金手链(2022年七夕购买)、金耳环(2023年5月21日购买)属于节日或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不属于彩礼;小洋代还的手机花呗款、两次2000元转账,属于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这明确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核心区别在于给付目的:彩礼是为缔结婚约的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则是为增进感情的无偿给付。同时也说明特殊时点的小额赠礼、日常消费支出等,不纳入彩礼范围,退婚时无需返还。
婚恋期间的财物给付并非都属于“彩礼”,认定是否为彩礼需综合以下因素:
1.给付时间是否在谈婚论嫁阶段;
2.双方父母或媒人是否参与商谈;
3.财物价值大小及当地习俗。
婚恋赠礼需明确性质,彩礼返还以缔结婚约为条件,特殊时点小额赠礼及日常消费支出不属返还范围,建议男女双方理性对待财物往来,避免纠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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