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丧失劳动能力,还需支付子女 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5-09-18 11:25:22
离婚时承诺承担全部抚养费,几年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能否拒绝支付?法院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生育一女李小某。2020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李小某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李某承担全部抚养费”。2023年3月,李某突发疾病,失去劳动能力。2024年12月,李小某作为原告起诉李某,请求李某按照每月7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起至李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李某辩称,因病失业后已丧失劳动能力和抚养能力,不应再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抚养费的给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李某虽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但李某除了工资积蓄外,还领取有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仍有抚养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在此情形下,李某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因李某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确实对其经济状况及能力产生影响,可适当减少支付金额。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抚养费支付数额,且审理查明2024年7月之前李某已陆续支付了抚养费,故,判决李某按每月400元的标准向李小某支付2024年8月1日至李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期间的抚养费2094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因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经济收入产生变化等问题而免除。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父母原则上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拒绝。给付义务人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按原离婚协议或判决金额给付时,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但从维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抚养费的减免应当严格具备一定的条件。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育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但,父或母请求减免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出原有给付能力的,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费数额,甚至必要时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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