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县人民法院龚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八旬老人状告六个子女,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这起家庭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老人的晚年生活终于有了保障。
原告张大爷今年86岁,育有六个子女。随着年龄的增长,张大爷身体每况愈下,生活自理能力逐渐下降,需要他人照顾。然而,六个子女却因种种原因,在赡养父亲的问题上产生分歧,相互推诿责任,导致张大爷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张大爷只好将子女们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赡养问题。
龚店法庭负责人李柯明白,此案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关乎亲情维系。若简单判决,恐将激化家庭矛盾。因此,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努力修复亲情关系,化解家庭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详细了解了每个子女的想法和实际困难,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一方面,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进行释法明理,让子女们深刻认识到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另一方面,结合具体案例,引导子女们换位思考,理解老人的处境和需求。
经过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六个子女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纷纷表示愿意承担起赡养父亲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三子承担平时的照顾义务,其他子女们共同承担父亲每月必要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用,确保其基本生活无忧。同时明确排班轮流探视照顾,保障老人日常生活起居与精神慰藉需求。遇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费用由子女均摊。调解协议达成后,六个子女表示,今后会更加珍惜亲情,好好照顾父亲,让他安享晚年。
法律是底线,亲情才是良方。这起赡养纠纷的成功调解,既化解了老人的赡养困境,又弥合了家庭裂痕,让濒临破碎的亲情重获生机。通过法理与情理的平衡,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提醒】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对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赡养内容,子女都应尽力承担。法院倡导家庭成员间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尊老爱老的良好家风,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安享“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幸福晚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