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刑初386号
2017年7月9日2时许,高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0241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城关乡沟李村路段时与一行人相撞,造成行人(无名氏,女,身份不详)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高某某为赔偿被害人亲属自愿向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预付赔偿款21000元,向本院预付赔偿款80000元。现面向社会公告认领事宜,具体如下:
一、认领主体:该无名遗体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法定继承人,
二、认领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逾期无人认领的,相关赔偿款项将按规定上缴国库。
三、认领材料: 1.认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2.能证明与无名遗体亲属关系的材料。
四、特别说明:认领前可向工作人员申请核对遗体特征或进行DNA比对,以确认亲属关系。
请知情群众或相关亲属务必重视,在限期内联系我院办理认领事宜。联系电话: 0375-2863861、175*****
特此公告。
叶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