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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小案】调解室里的安居梦

  发布时间:2025-04-25 08:41:55


“非常感谢闫法官,感谢三常路法庭,让我的损失得到了补偿,我愿意撤回鉴定申请。”3月26日,原本打算死磕到底的张某,在法官闫平和书记员杜旭阳调解下,自愿下撤回申请书。被告李某看到原告的诚意后,表示愿意再支付张某5000元款项,双方纠缠了四年的矛盾至此彻底化解。

2021年1月,原告张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李某签订协议,由后者承揽其位于叶县某乡的两处宅基地房顶建设工程,约定“包工包料”,并承诺使用优质钢材及树脂瓦。工程完工后,张某一次性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然而,自2021年7月起,屋顶接连出现漏雨、屋脊开裂等问题,修补后问题仍反复出现。2024年7月,张某发现屋脊瓦更换后接缝处再次开裂,遂一气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劣质建材、加固屋顶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于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张某主张李某施工存在严重缺陷,要求彻底修复或赔偿,李某则称已履行合同义务,质量问题系张某自己造成。

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需对屋顶材料质量、施工规范等进行专业评估,不仅耗时长,鉴定费用亦可能超过双方预期,进一步激化矛盾,更不利于化解双方纠纷。”闫平思索着。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闫平坚持“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工作思路,组建调解小组,开展多轮调解工作  

调解第一步:释法明理找症结。

闫平首先理清案件脉络,指出李某作为施工方,未取得资质擅自承揽工程,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引导张某理性看待诉讼风险,若坚持鉴定可能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且结果存在不确定性。通过释明《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瑕疵的规定,双方对法律责任有了一定认知。  

调解第二步:情感疏导化情绪。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情绪激动,张某称屋顶问题严重影响生活,心力交瘁。李某则表示家庭困难,也不愿意承担高额赔偿。闫平和杜旭阳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一人安抚张某焦虑情绪,肯定其维权合理性;另一人向李某释明,若拒不承担相应责任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甚至影响个人名誉。

调解第三步:务实方案解忧愁。  

针对张某最初提出的“拆除重建”诉求,闫平提出折中方案:由李某一次性赔偿5000元,张某自行负责屋顶修复问题,同时撤回鉴定申请。这一方案既避免了复杂的技术争议,又确保张某能及时解决房屋隐患问题

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张某自愿撤回鉴定申请,李某当场支付5000元款项。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叶县法院三常路法庭深化“枫桥经验”实践的生动缩影。面对困扰当事人四年的屋顶开裂纠纷,法庭没有机械适用诉讼程序,而是立足群众实际需求,以调解促和谐,用耐心解心结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让原本对簿公堂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这一调解不仅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近万元,更大幅压缩了案件审理周期。更重要的是,它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开裂屋顶修好了,积压的怨气消散了,当事人的“安居梦”终于照进现实,这正是基层司法为民的温暖诠释。三常路法庭用实际行动证明,司法不仅有力度,更应有温度,只有把群众的“心事”办成“舒心事”,才能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生活。

 

法条链接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从而获得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中就质量要求有明确约定的,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定作人亦应当对承揽人供应的材料规格、种类等予以确认。如定作人发现承揽人供应的材料与约定不符,有权要求更换、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赵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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