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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养儿防老”到“起诉养老”:多子女家庭赡养责任如何“均摊”?

  发布时间:2025-03-10 10:27:49


基本案情

原告郭与已故丈夫华育有二子二女:长子华1、次子华2、长女张某(系郭某与前夫之女)、次女华3。自华去世后,原由两子轮流赡养郭某,但自2021年3月起,次子华2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原告长期依赖长子华某1照顾。两名女儿虽偶有探望,但未承担主要赡养责任。郭某以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为由,诉请四名儿女每月各支付赡养费800元,返还其名下财产(冰箱、电视等),并要求四名儿女平摊医疗费及丧葬费

华某1、华某3辩称: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华某2、张某辩称:让母亲单独过,两个院随便住,四被告每人每个月拿200元赡养费,生病、住院,四个轮流照顾。拖拉机不在华某2家中,电三轮、冰箱、取暖炉、电视在华某2家中。

裁判结果

经叶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一、被告某1、华某2、华某3、张某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郭某300元,从2022年4月开始执行,四被告于每月的25日之前向原告郭某支付当月的赡养费;今后若原告郭某生大病住院,由原告郭某先自行垫付医疗费14900元,之后的所有医疗费由四被告平分;原告郭某去世后的丧葬费由被告华某1、华某2平均分担,丧葬事宜也由被告华某1、华某2共同办理;二、原告郭某自愿选择轮流在被告华某1、华某2家居住生活,每三个月轮流一次,自2022年5月1日开始执行,先到被告华某1家居住;期间若华某3、张某自愿将原告郭某接走照顾,则从谁家接走再将郭某送回谁家,直至郭某居住够三个月再去另外一家;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赡养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任何逃避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判四名成年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通过司法介入平衡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通过释法说理明确赡养义务的“无条件性”(即不因父母财产分配、过往矛盾而免除),有效化解家庭积怨,避免矛盾升级为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赡养纠纷案件也暴露了部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司法裁判通过个案推动“家庭+社会”协同养老模式的发展,一方面督促子女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引导社会组织提供辅助支持,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了现实依据。

赡养纠纷案件的裁判与调解,不仅解决个体家庭矛盾,更通过法律与道德的协同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风尚。以司法权威捍卫老年人合法权益,以柔性调解修复家庭纽带,以创新机制回应老龄化挑战,最终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社会目标。

责任编辑:赵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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