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开车上路,你的保险买对了吗? 作者:李柯 发布时间:2024-10-12 10:23:22
2023年,牛某驾驶三轮汽车,沿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村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有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牛某依法赔偿。
法院判决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牛某出具一份安全互助保(电子单),辩称该安全互助保就是其投保的保险。后经法院释法明理后,告知安全互助保不是保险,系合同约定,不能替代作为保险使用。牛某同意赔偿王某各项损失7.5 万元,调解处理该案件。
法官说法
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互助)并非保险。
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互助)是一些交通运输或者汽车服务公司对营运车辆按照一定的保准收取安全互助统筹费用,在该车遭遇交通事故损失时,从统筹费用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是一种行业内部互助行为。开展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是为了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但不能将安全统筹服务(互助)等同于第三者责任保险。
实践中,车主出于费用等因素的考虑,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而是与一些交通运输或者汽车服务公司经营的机动车安全统筹(互助)签订合同,双方签订的安全统筹(互助)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约定裁定。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互助)合同与保险合同极为相似, 易给车主造成误解。但是,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公司不是保险公司,不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存在一定的赔偿风险。因此,我们需要正确厘清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互助)和保险的区别,审慎签订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互助)合同,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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