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某(男方)与被告王某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举行了婚礼。刘某某筹备30余万元用于结婚,双方共同生活4年,生育一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感情破裂,原告刘某某以同居关系纠纷为由将被告王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经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刘某某返还彩礼5万元。
【法官说法】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中国是礼仪之邦,彩礼自古就有。彩礼源于传统结婚习俗中的“三书六礼”,本为彰显中国人对婚姻的重视,也代表男方对女方的尊重。然而,近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彩礼出现异化,“礼”的本质退化,“财”的特性凸显,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裁判标准。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有4年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又考虑到双方共同生育有子女,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