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 叶县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推进民营经济领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服务和保障我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联合会、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商联合会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力量,建立并完善促进民营经济纠纷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企业间商事纠纷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县工商联合会负责规范指导民营经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推动在县工商联及商会、企业设立民营经济纠纷化解中心、民营经济纠纷调解工作室,指导基层民营经济调解组织和商会调解室的调解活动,协调组织活动形式,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工作制度等,切实加强法律维权服务和纠纷调解。
二、工作体系
(一)全面推进民营经济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加快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民营经济纠纷调解组织体系,注重优化各民营经济行业内部纠纷调解组织的治理结构,提升服务效能。对全县范围内已设立的民营经济纠纷调解组织和商会调解室,要加强与县法院、派出人民法庭的对接。
(二)建立联席会商制度
县法院、县工商联共同牵头推进全县民营经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并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讨存在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问题会商解决机制,协调解决重大典型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对企业司法保护进行调研。
(三)建立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法院和派出法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大力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民营经济纠纷调解组织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鼓励支持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在民营经济纠纷调解工作中的运用,扎实推进民营经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四)大力推进调解人员引进制度
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民营经济纠纷调解组织及商会调解室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各纠纷化解中心和商会调解组织应当根据县工商联有关工作安排,选聘符合调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企业家、商会工作人员、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基层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特约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等。
三、工作机制
(一)落实委派、委托调解。各纠纷化解中心和商会调解组织可以接收会员企业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以下民商事纠纷:
1.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
2.会员企业之间的纠纷;
3.会员企业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
4.会员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
5.其他适合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各纠纷化解中心和商会调解组织接受会员企业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不受行政区域和级别限制。
(二)加强诉讼与调解的衔接。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民营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调解解决争议具有时间短、不收费、形式灵活、利于缓和矛盾、便于履行、便于开展执行等优点,引导鼓励当事人通过民营经济纠纷调解组织或商会调解室解决纠纷。具体流程如下:
1.立案前委派。对于涉民营经济等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各民营经济纠纷调解组织、各商会调解室的业务范围、职能权限以及调解文件的法律效力等情况,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派相关纠纷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2.立案后委托。对上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民营经济纠纷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
3.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时,应当向民营经济纠纷调解组织发送委派或委托调解函,并将案件相关材料进行移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委派或委托调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将《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和案件有关材料移交相关纠纷调解组织。
4.民营经济纠纷调解组织收到委派或委托调解函后,应当及时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5.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纠纷调解组织应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或者依法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三)调解终止。委派、委托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结束调解程序:
1.自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的,不受此限;
2.任意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的;
3.调解员认为双方分歧较大或当事人举证不足、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
4.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调解程序情形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县法院、县工商联合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民营经济纠纷调解组织、商会调解室的参与度和认可度,共同推动我县民营经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引导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强化“能调尽调”意识,从源头减少民营经济纠纷,强化矛盾纠纷“诉源治理”水平。
(二)加强宣传,主动引导。人民法院、工商联、民营经济调解组织应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提升民营经济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民营经济纠纷调解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可通过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将民营经济纠纷调解普及纳入企业知识普及教育内容等方式进行。
(三)加强培训,务求实效。人民法院、民营经济纠纷调解组织要定期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组织旁听庭审、调解观摩等方式组织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调解人员专业化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