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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成年校外受伤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4-05-16 08:34:15


基本案情

李某在叶县某小区门洞与孟某玩耍时被孟某用石块砸伤牙部,造成李某四颗牙齿受损折断。李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1、创伤性牙折断;2、牙震荡,并做CT报告。双方家人就相关的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发生系李某在与孟某玩耍时孟某扔石头时不慎造成的,双方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以进行与之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对该行为的发生孟某具有过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孟的监护人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孟某的监护人向李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38580元。

 法官寄语:

未成年的监护人应当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在平时的生活中要提醒孩子重视日常安全,不做危险的游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责任编辑:赵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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