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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配偶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3-11-29 11:12:12


案情回放】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并做出调解书后,被执行人刘某未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卡及查封其名下登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王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刘某配偶安某为本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法院审查】经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故申请人王某以安某系被执行人刘某配偶,其名下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申请追加安某为案件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不符合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依法应予驳回。

法官说法】审判程序立足于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通过一系列诉讼程序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执行程序侧重于对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若在执行程序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定并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将无法通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没有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

责任编辑:赵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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