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购车人王某借李某的名义购买的车辆,由于李某的原因车辆被法院查封。
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她能否排除执行,成功维权?且看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如何审理该案。
案情回顾
2019年,王某因征信原因无法办理分期贷款购车,遂以李某的名义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王某将首付款和保险费直接转账给销售方,每月转账给李某做分期付款,由李某代为支付。随后,王某和李某签订一份证明,证明该车系王某实际出资购买,所有人为王某。
2020年,李某因婚约彩礼纠纷被张某起诉,并被判决返还彩礼。因李某拒不返还,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查封扣押了李某名下的财产,其中包括王某实际购买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车辆。王某无奈向叶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依法解除对该车的查封。
法院判决
在法院调查和审理过程中,王某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张某核对证据后,认同王某是实际车主的购车身份,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手续,但要求王某协调李某配合支付执行款。王某同意代李某支付5000元执行款作为补偿。
至此,王某、张某就解除对该车的查封达成了合意,张某自愿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原告王某也向法院申请撤回了执行异议之诉。
因借名买车发生的执行异议之诉,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悉心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刘耀斋
廉村人民法庭 一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实际车主的车辆未经登记,原则上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因此,借名买车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借名购车人而言,尽管能实际占有使用车辆,但由于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可能因登记车主被列为被执行人,其名下财产被查封、扣押,导致购车人深陷纠纷且蒙受损失,遭遇“钱车两空”。
对于被借名的人而言风险更大,一是如果车辆系贷款购车,实际使用人不按时偿还贷款,登记车主还应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一旦违约就“背锅”,出现了征信“黑名单”,让自己不得不为别人的利益买单;二是车辆发生违章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作为车辆的权利登记人在驾驶人无驾驶证等情形下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提醒
借名买车麻烦多,真假车主有风险,突如纠纷随时起,莫名损失要承担。总之,借名买车不可取,敬请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