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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3-08-04 18:00:18


1.基本案情:

刘甲经营馒头生意,但因生意繁忙,遂让同村的刘乙帮忙给超市送馒头。路途中,刘乙驾驶刘甲的三轮车撞住了李某。经认定,刘乙负事故全责。李某受伤住院产生各种损失共计3万余元,后将刘甲、刘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法院判决:

刘甲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法官说法:

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义务帮工现象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都大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不收取报酬,帮工活动所产生的利益由被帮工人获得,根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亦有权向帮工人追偿。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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