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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法院召开反规避执行活动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1-05-10 16:30:16


    叶县法院为进一步扩大反规避执行活动的声势,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敦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于5月6日召开反规避执行活动新闻发布会。叶县电视台、叶县广播电台等有关媒体及叶县县委宣传部、部分债务人、叶县法院执行干警等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叶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岳中华通报了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及反规避执行活动拟采取的六项措施等。六项措施即:

    一、在法院立案大厅和所辖区主要路段悬挂宣传横幅,向社会发放宣传单,营造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氛围。

    二、在电视上公告规避执行人名单,在其居住地粘贴公告,公开举报电话向社会发布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公告。如果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并以此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公告规定予以奖励。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举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向规避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对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向执行法院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不动产、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采取措施,予以罚款、拘留。

    四、加大财产调查力度,主动出击严查被执行人财产去向。要与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银行等部门展开联动,对自然人是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各种权益,还要对其配偶或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的行为,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流动经公开听证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单位是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办公地点、查封财务账簿、审计固定资产,有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蝉脱壳”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

    五、限制规避执行人高消费和出境。通过向社会公告,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被执行人有违反限高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和有关单位不予协助执行的,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规避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其他责任人,依法予以罚款,个人罚款金额为1万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的重点是恶意转移财产;伪造、隐藏、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行为。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及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级法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将依法快审快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公布判决结。

责任编辑:王静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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