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为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现将《叶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权责清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叶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
权责清单(试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实现裁判权对执行权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改革意见,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1.执行法官承办执行实施案件中需要裁决的事项,该法官不得参加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案件的合议庭,应上报执行局负责人另行组成合议庭研究。其余事项(罚款、拘传、拘留、终本、裁定以物抵债),该法官自然成为该实施事项的承办人;执行员承办的执行实施事项,其团队长或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转化为裁决事项的承办人。
2.审判长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审阅案卷相关材料,掌握案情。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并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四)决定民事、行政案件中合议庭成员以外其他人员的回避,按规定权限决定案件审理中的有关程序性事项。
(五)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六)指挥值庭司法警察依法履责。
(七)主持合议庭评议。
(八)对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有权组织复议,决定提交部门法官会议讨论,或建议庭(团队)长按规定程序提交条线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九)组织合议庭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十)复核并签发裁判文书。
(十一)依照规定权限签发相关司法文书。
(十二)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十三)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审判长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相关权责。院庭(团队)长依照有关规定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的,应当依法担任审判长,履行审判长相关权责。
3.审判长对主持审理的案件,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一)组织合议庭讨论决定案件委托评估、勘验、鉴定等事项,并按照程序报庭(团队)长审签;
(二)对本合议庭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全面把关,对执行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情况进行审核;
(三)依照本规定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按程序报请庭(团队)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
(四)依据规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程序报请庭(团队)长、副院长或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五)完成院长、主管副院长和庭(团队)长交办的其他审判管理工作。
4.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在审限内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
(二)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制作或指派法官助理制作阅卷笔录。
(三)对办理的案件是否属于需要提请院庭(团队)长监督的“四类案件”进行排查和处置。对属于“四类案件”提请监督,应当按照办案系统规定,按监督节点、层级向庭(团队)长、副院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四)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五)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并根据合议庭决定,办理或指导法官助理办理保全、委托鉴定等事项。
(六)提炼案件争议焦点,拟定案件审理方案、开庭提纲报审判长审定,或提请合议庭研究确定。
(七)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当事人(律师)申请或依职权,调取必要的证据。
(八)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九)根据合议庭委托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调查、询问、提讯,组织当事人听证。
(十)组织诉讼调解。
(十一)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
(十二)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建议将案件提交部门法官会议或条线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十四)按照规定向部门法官会议或条线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报告案件情况。
(十五)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十六)根据合议庭、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决定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对裁判文书进行最终审核校对。
(十七)制作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审理报告、请示报告、司法建议书、发回重审内部函等司法文书。
(十八)审核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调解书。
(十九)依照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本院规定的权限,签署裁判文书及其他程序性事项文书。
(二十)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及时办理送达、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
(二十一)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二十二)做好或指导法官助理做好特定案件的判后答疑、案件复查、督办案件回复、信访接待等工作,妥善化解矛盾。
(二十三)做好流程信息录入、审限延长或扣除报批、文书上网、网上开庭等司法公开、司法统计、电子卷宗生成等相关工作。
(二十四)就案件评查差错提出申辩。
(二十五)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汇报沟通工作。
(二十六)对承办案件的所有文书承担校对、审核、规范责任。
(二十七)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执行权。
5.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参与阅卷,熟悉案情。
(二)参加案件开庭审理,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三)参加案件及有关程序性事项的评议,独立发表意见。
(四)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五)复核并签署裁判文书。
(六)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七)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
6.审判长、执行法官、执行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
(一)出现应当报请审批的事由后,及时上报庭(团队)长、局长、副院长、院长;
(二)主动识别、标识提请监督案件,并按要求发送或报送至庭(团队)长、局长、副院长、院长;
(三)根据院长、副院长、局长、庭(团队)长的要求,及时汇报相关案件的审限、程序进展、办案计划和进度;
(四)将相关案件信息按流程发送或报送至庭(团队)长、局长、副院长、院长;
(五)落实执行院长、副院长、局长、庭(团队)长对案件程序性事项作出的审批意见;
(六)将需要提请院长、副院长监督的案件,以及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局长审签后2个工作日内呈送副院长、院长;
(七)将院长、副院长、局长、庭(团队)长认为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规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八)对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裁判文书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审管办反馈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九)将院长、副院长、庭(团队)长的签署意见和有关文书入卷备查;院长将监督管理职责委托授权执行局长、副院长、庭(团队)长将相关监督职责委托或授权副庭(团队)长履行时,合议庭、法官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方式接受其监督。
7.法官助理、执行员履行下列审判辅助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开展送达,办理案件排期、节点管理。
(二)对协助办理的案件是否属于需要提请院庭(团队)长监督的“四类案件”进行排查,向法官提出意见。
(三)接待来访和阅卷,指导当事人举证,协助法官完成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工作。
(四)法官助理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庭后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五)受法官指派或协助法官调查取证。
(六)执行法官助理按照审判长的安排参加庭审。
(七)根据需要,列席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
(八)受法官指派或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工作。
(九)受法官指派,协调财产处置专员、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司法审计等工作。
(十)根据法官要求,收集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十一)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对裁判文书进行校对。
(十二)负责或指导书记员完成案件管理流程系统中的信息录入和相关流程的办理。
(十三)协助法官完成与审判相关的调研、宣传、信访接待、判后答疑等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十四)书记员缺位时,由法官助理、执行员代行书记员的职责。
8.书记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的签收、移送、退卷等流转手续。
(二)负责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诉讼注意事项,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组织组成情况,通知相关人员出庭参与诉讼等庭前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检查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四)负责案件审理中的全部记录工作。
(五)校对、印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对送达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网上办案要求及时上传案件材料、录入信息,办理相关流程,落实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工作要求。
(七)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八)完成法官或助理、执行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9.执行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因工作调动或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对经批准其调动或辞职之前承办或协助办理的案件,已办理过相关审限手续(含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等)的或已合议的未结案件应当全部办结,对其他未结案件、未完成事项应当办好相关交接手续。
书记员对其工作调动或辞职之前的全部已结案件,应当完成文书校对、文书送达、案卷归档及文书上网工作;对已合议但尚未完成裁判文书写作的未结案件,应当制作完合议笔录;
对其他未结案件、未完成事项应当办好相关交接手续。
未按上述规定完成相关办案工作的,所在部门建议本院人事部门暂缓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10.执行法官对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在其职责权限内有工作安排权。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应当服从安排,不得无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其职责。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法官工作安排的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由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岗位调整。
11.执行法官、执行员应当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同时加强对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执行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应当督促书记员按时完成其工作任务。
12.对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时,应当结合所在团队、法官的工作业绩,并听取所在庭、执行团队和法官的意见。对执行法官、执行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时,也应当考虑其带领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情况。法官助理、执行员因工作需要代行书记员职责时,工作业绩纳入法官助理岗位考核。
13.执行法官、执行员对其直接承办的所有案件质量负责。合议庭其他成员对其参加审理的案件,在职责权限内根据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执行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4.执行法官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违纪责任、违法审判责任、刑事责任:
(一)与当事人、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输送。
(二)与律师、当事人、请托人进行利益勾连,或者与中间人斡旋、充当诉讼掮客。
(三)违规请托、打探、过问或者干预、插手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未及时制止亲友从事“隐形诉讼中介”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幕后代理、操纵诉讼案件,以及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组织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五)违反任职回避规定不主动报告或者通过“假离婚”等方式逃避监督管理。
(六)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操控案件,或者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七)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八)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
(九)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
(十)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送达、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
(十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以及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四)对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未按照规定记录、报告。
(十五)其他违法审判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纪律规定的行为。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存在上述行为的,参照本条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15.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执行监督程序监督后被改判的,不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二)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三)当事人自愿放弃或者部分放弃相应权利主张的;
(四)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六)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七)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6.执行局内部质效、案款、终本案件、重点案件、关联案件、财产处置、涉执信访专员权责清单另行制订,明确专人负责。
17.本清单适用于叶县人民法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1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