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要求,结合案件类型及涉案标的大小,对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首次执行案件
1、罚金案件,由涉刑财产执行组办理,承办人为涉刑财产执行组组长。
2、除罚金外的新立首次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进行繁简分流,快执案件(简案)为:①10万元及以下标的案件(根据案件新收情况适时进行调整),②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③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④其它简单易执、易结案件。由快执团队的三个小组按照案号轮流办理。其中系列案件按照1.5:1的比例进行分案。
3、其它案件属于普通案件(繁案),由两个普执团队的执行小组按照案号轮流办理。
4、快执团队办理的快执案件中,查封或扣押有财产需要处置的,由员额法官和执行局长审批后,移送普执团队办理,按照移送顺序轮流办理。
二、恢复执行案件
1、罚金恢复执行案件,由涉刑财产执行组办理。承办人为执行局长。
2、其他案件需要恢复,由申请执行人向终本案件管理团队申请,由终本管理团队负责接待、接收材料、补充相关文书,并对恢复理由进行审查。
上次终结结案的,恢复后仍分给原承办人,原承办人为快执团队或已调出的,由普执团队参与轮流分案。
上次终本结案的,终本管理团队负责进行财产线索调查,办理不用恢复即可处理的续封等事项,对于应予恢复的,经执行局长签字同意后,原属两个普执团队办理的,恢复后仍由原普执团队换人办理,原属快执团队或调出人员办理的,恢复后由普执团队参与轮流分案。
对于特殊案件,经执行局长同意,可指定承办人,指定案件也计入轮流分案案件数内。
各承办人对自己已办结案件又执行完毕的,可自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终结的,由自己办理,原终本的,可指定承办人办理,该案件不计入轮流分案案件数内。
三、审查类案件
异议审查和执行监督案件由异议审查团队办理,承办人为异议审查组组长或执行局局长。
四、执行保全案件
由保全组办理,承办人为保全组组长或执行局局长。
五、特别说明
1、系列案仅是指涉及同一被执行人,且10万元及以下标的案件。
2、案件分配到承办人后,不允许私自进行调整,如出现回避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分案顺序的,分案人员报局长批准后,根据情况在相邻案号内进行适当调整。
3、承办人主动要求办理某个案件,在有利于案件办理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经局长同意,可以办理,但该案件不计入轮流分案的数量。
4、现在各执行组人员原分配的案件,仍由其办理。
5、一团队长不能参加三团队的案件合议,二团队长不能参加一团队的案件合议,三团队长不能参加二团队的案件合议。相应的,对一团队案件的异议裁定,由二团队长组成合议庭审查,对二团队案件的异议裁定,由三团队长组成合议庭审查,对三团队案件的异议裁定,由一团队长组成合议庭审查。发回重新审查的异议案件,由执行局局长组成合议庭。过渡时期如出现合议庭成员冲突的个案,由局长指定。
六、信访案件
信访案件,执行局长作为包案领导,正在办理的执行案件或员额法官所在团队办理的已结案件,办案责任人为员额法官,信访老案包案责任人由局长指定专人办理,信访专干负责信访案件的材料报送。
七、附则
本分案办法自2023年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