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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事务集约、 繁简分流、团队建设机制改革的 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15 10:01:20


    为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办案质效,结合我院实际,进一步深化执行实施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建设等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节  执行团队建设机制

    第一条  【原则】执行实施案件的办理,实行分段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工作模式。

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实行团队制管理。

    第二条  【团队设置】

根据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的需要,执行局建立指挥中心,执行实施第一团队、执行实施第二团队、执行实施

   第三团队、执行实施第四团队、财产查控团队、快执团队、财产处置团队、“中间库”团队、外勤事务办理团队,其中财产查控团队、外勤事务办理团队、“中间库”团队隶属指挥中心管理。

    第三条  【案件分流】

    执行实施案件经立案庭登记立案后,即由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团队负责《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的制发、送达、以及财产网络查询和控制等工作。

查控团队完成上述工作后,把案件转交“中间库”团队,“中间库”团队完成节点登录后,根据案号顺序把案件分给执行员。

    第四条  【人员配备】

    四个执行实施团队由团队长(1人)执行员(4人)、内勤(1人)组成。指挥中心由负责人(1人)、书记员(3人)组成,财产查控团队由负责人(1人)、书记员(1人)组成,财产处置团队由负责人(1人)、书记员(3人)组成,“中间库”团队由负责人(1人)、书记员(3人)组成,外勤事务办理团队由负责人(1人)书记员(3人)组成;快执团队由负责人(1人)、书记员(3人)组成。

第五条  【执行员权力】执行员具有下列执行实施事项的决定权或提起权

    (一)查询被执行人、案件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可供执行财产;

    (三)实施现场查封、扣押、调查、搜查、清场等强制执行措施;

    (四)实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查询、追踪、控制、限制出境、拘留、罚款等执行强制、制裁措施;

    (五)实施对可供执行财产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处置措施,确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六)调查收集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抗拒执行行为的证明材料,并决定是否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七)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八)组织重大执行行动、处理突发事件、协调维稳工作、协助外地法院执行、确定执行行动方案;

    (九)组织或受团队长委托组织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

    (十)执行实施过程中其他需要执行员决定的事项。

    以上事项中依法或依相关规定须逐级报请审批的,应逐级报请审批。

    第六条  【执行员职责】执行实施案件执行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执行依据;

    (二)依法执行,对自己的执行行为负责;

    (三)主持或指导做好文书送达、财产控制、处置等工作;

    (四)参与案件重大事项的集体研究,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

    (五)案件需要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向团队长会议或审判委员会报告案件情况;

    (六)制作执行实施法律文书,并对文书的格式、内容等制作质量负责;

    (七)严格执行期限制度,按规定及时办理执行期限延长,扣除报批事项;

    (八)依法履行其他执行实施职责。

     第七条 【团队长职责】团队长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阅案卷相关材料,掌握案情;

    (二)按规定权限决定案件执行中的有关程序事项;

    (三)组织或委托案件执行员组织执行和解;

    (四)主持案件及有关程序事项的集体研究讨论;

    (五)依规定权限审核并签发执行实施法律文书;

    (六)参加专业法官会议;

    (七)依法履行其它执行实施职责、团队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同时具有执行员的执行实施事项的决定权或提起权,并履行案件承办人的职责。

    第八条  【团队长监督职责】团队长对执行团队办理的案件,依法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本执行团队案件的执行实施法律文书是否执行集体研究意见和审判委员会决定进行审核;

    (二)案件经集体研究讨论未形成多数意见的,有权组织复议一次,或按照相关规定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三)案件集体研究讨论时团队长持少数意见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九条  【团队长管理职责】团队长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决定本执行团队的办案计划或工作安排,检查督促工作进度,确保执行员严格依法执行和遵守流程管理规定,促进执行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二)统筹管理、指导书记员的工作;

    (三)对本执行团队人员进行管理;

    (四)组织落实本执行团队承担的司法公开、业务调研等工作任务;

    (五)组织收集、整理、总结案件执行中的重大疑难、新类型、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执行经验;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执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书记员工作】书记员根据承办人的安排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草拟执行裁定书、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告等执行法律文书;

    (二)落实执行法律文书的送达、公告以及执行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协助财产的查封、继续查封、解除解封、执行款项的扣划和划付;

    (四)案件报结、卷宗归档、结案文书上网等执行事务工作。

    第二节  执行事务集约办理机制

    第十一条  【原则】

    执行事务集约办理以“严格依法、规范、高效”为原则

    第十二条  【财产查控工作】财产查控由财产查控团队负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验证;

    (二)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启动对被执行人的首次网络查控,如果查询结果符合执行完毕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登记造册后,把案件移交快执团队;

    (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例牌文书的制作和送达,能用电子送达的,首先用电子送达,然后再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四)查获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余额、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以线上提交控制措施的,应当立即制作《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系统提交协助执行单位进行冻结;

    (五)制作线下查询、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协助执行通知书,交外勤组;

    (六)未查获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将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随案移交“中间库”团队;

完成时限:第(一)、(二)、(三)项工作应在立案2日内完成,第(四)、(五)、(六)项工作应在3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外勤事务工作】外勤事务办理团队负责执行实施案件外勤事务的集中办理工作,包括司法拘留、财产扣押、外出送达、张贴公告等

团队设组长一名,负责对收到的事务性工作汇总分类,制定计划,统筹安排人员及车辆集中外出执行,督促任务完成及反馈;

    第十四条  【外勤事务办理流程】外勤事务按以下流程集约办理

    (一)执行实施案件承办人向外勤事务团队发送《执行实施事项任务移送表》并附法律文书;

    (二)外勤事务团队审核签收后根据送达地点分类,由组长根据工作要求、分工情况和实际在位人员情况安排外勤人员及车辆;

    (三)外勤人员领取任务后必须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回执、笔录、照片等)交至组长,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的,也应在该期限内填写《执行实施事项任务移送表》交至组长,由组长确认办理情况;

    (四)执行实施案件承办人到外勤团队领取办理结果    后进行签收确认后移交“中间库”团队扫描入卷;

    (五)外勤事务团队须在接收《执行实施事项任务移送表》后按规定期限办理完毕指令事项,本市内任务应当于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市外任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紧急或保全任务原则上应当在48小时内办理;

    (六)外勤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令事项的,组长应当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中间库”工作】“中间库”管理团队实行精细化管理,对执行案卷集中管理,安排专人接收所有纸质卷宗材料,对8个主要内设执行节点进行实时登记和超期通报

    (一)是全面实施执行卷宗集中管理和电子化,设三名卷宗扫描员将案件从立案开始的全部纸质材料扫描为电子卷宗,并将纸质卷宗统一存在“中间库”进行管理。案件承办人员看电子卷宗办理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纸质材料当天交至中间库,有专人进行审核后扫描为电子卷宗并统一管理,案件结案后由卷宗扫描员将电子卷宗转化为影像卷宗和纸质卷宗一并提交归档。

    (二)是认真做好执行实施案件关键节点统计,利用“中间库”统一管理纸质卷宗的优势“中间库”管理团队在接收办案团队移交的纸质材料时,对网络查控、车辆、不动产、公积金、传统调查等主要案件办理节点进行实时登记。再根据登记的主要节点信息统计每个承办人规定时间内(内部要求)未完成的规定动作,并制作节点统计表;

    (三)是利用“中间库”督导执行案件办理。第一是将节点统计结果通报全局,督促承办人及时完成规定动作;第二是向每个承办人发送详细案件节点信息,引导承办人根据个案节点完成情况报结案件;三是通过统一接收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材料,逐渐统一规范全院主要执行措施适用的法律文书和实施过程;

    第十六条  【财产处置】财产处置组的工作任务为

    (一)调查财产状况

工作内容: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交税费、质量瑕疵事项。

完成时限:应当自控制财产后十日内完成。

    (二)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工作内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需要拍卖、变卖的,应及时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中,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完成时限:应当在十五日内启动,并于启动后三十日内完成。

    (三)送达财产处置参考价相关材料

工作内容: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将报告发送给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卷宗。

完成时限: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发送。

    (四)财产处置参考价异议审查

工作内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完成时限: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五)启动拍卖

工作内容:执行法院确定财产参考价后,应当及时启动财产变价程序,不得拖延处置、选择性处置或者随意处置。未及时启动拍卖的,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督办。

完成时限:确定财产参考价后十日内。

    (六)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

工作内容: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首先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前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的视为已通知。

完成时限: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

    (七)制作、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及相关信息

工作内容: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通过法定途径发布拍卖公告,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卷宗。

完成时限: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八)第二次网络拍卖

工作内容:一拍流拍后,无人申请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未及时启动二拍的,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启动督办程序。

完成时限:一拍流拍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启动。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进行拍卖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进行拍卖公告。

    (九)网络拍卖成交确认

工作内容:通过网络拍卖成交的,执行法院执行员应当作出拍卖确认裁定,并依法送达买受人。

完成时限:在拍卖成交、价款补齐之日起十日内送达。(执行规范473 条)

    (十)变卖

工作内容: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再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启动网络司法变卖程序;对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或者特殊物品需要变卖的,执行法院可以启动变卖程序。

    完成时限: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的,应当自不接受以物抵债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网络司法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七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变卖期开始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七条  【快执团队工作】快执团队完成下列工作

    查控团队控制财产足够履行的案件,控制后依法划扣,20日内结案;

标的较小,能一次执行完毕的案件。

    第三节  附则

    第十八条  【实施】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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