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暂无可执行财产时,债权人可以主张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吗?本期以案说法,让我们通过叶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郑佩佩法官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来寻找答案。
【案情回放】
申请人黄某与河南某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作出调解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黄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经查询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黄某遂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该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刘某、魏某、李某等6人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法院裁定】
追加被申请人张某、刘某、魏某、李某等6人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河南某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股东张某、刘某、魏某、李某等6人均未在认缴出资时间内履行出资义务,故黄某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除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外,当存在出资人、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或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等情形时,也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