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某成与张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后,叶县人民法院三常路人民法庭发出了一份特殊的判决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叶县人民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藏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和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案情较为明了,证据确凿,承办法官闫平判决被告张某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成借款72000元。为判后督促被告及时履行判决义务,承办法官闫平创新思路,将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通知书内容以及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嵌入生效裁判文书中,直接对张某才释明不履行的后果以及提出财产报告的要求,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助力。
民事判决负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积极配合者并不多,大多需由原告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这些怠于履行者,或是消极置之不理型,当接收判决书后,认为只是一张纸,对其没有任何影响,依旧我行我素;或是主动抗拒履行者,在判决书拿到手之前就开始隐瞒、藏匿、转移其名下财产,妄图以自己的小聪明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一份嵌入执行要求的民事判决书意义在于:对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后果缺乏认知者,让其知晓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将会面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后果;对于恶意拒不履行者,警告其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拒不履行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对于以身试法者,拒不报告、虚假报告或其他违反财产报告的要求,明示将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对义务人形成一定的司法威慑,更会促进审执衔接,确保案件彻底解决。
一份兼具“审判+执行”功能的特殊判决书,既是承办法官闫平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将执行工作的相关措施前置审判环节,与执行互为保障,助力法庭立审执一体化建设,实现司法服务最大化的实践;更是助力当事人遵法守信,自觉履行义务,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