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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缓、减、免交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6 16:33:06


为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诉讼费缓、减、免交的情形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减交情形的案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减交比例应把握在30%—50%之间。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缓交期限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立案阶段申请缓交的可缓交至宣判前;诉讼阶段申请缓交的,可根据需要对缓交期限作出调整。

二、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三、立案阶段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应予批准的,由立案庭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签批,不予批准的由立案庭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审理阶段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应予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庭室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签批,不予批准的由案件所在庭室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叶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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