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服务营商环境、节约司法成本”
机制的暂行规定
为了有效服务营商环境,进一步节约涉营商环境类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用尽、用好司法救助措施,让确有困难的涉诉企业及个人打得起官司,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取得“为群众办实事”的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绘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纲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鉴定费用
第一条 立案庭司法技术团队在办理鉴定案件过程中,对于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或个人,应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对接,必要时向相关鉴定机构发出“建议降低收取鉴定费用的函”,帮助困难当事人节约鉴定费用。
第二条 立案庭司法技术团队在工作中,应积极协调相关鉴定机构在本院公布收取费用的标准,对个别收费高的机构进行沟通和提醒,在规定的范围内也可以向当事人推荐收费低的鉴定机构供当事人选择。
第三条 立案庭司法技术团队在工作中,应当建立鉴定案件收费台账,可不定期向鉴定机构发出通报,供鉴定机构适时适当调整费用。
叶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