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主动服务、提升鉴定效率”
机制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鉴定环节营商环境案件的办案效率,促进本县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案庭接收案件中有营商环境鉴定的,优先办理、优先委托、及时分流移转。诉前鉴定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材料质证工作,特殊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条 鉴定团队接收到鉴定后,应当2个工作日审查材料是否完备,缺少应当提交鉴定材料的,通知案件承办人2个工作日内补充,无法补充的,退回鉴定案件。
第四条 鉴定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对外委托的相关事项,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
第五条 为节省鉴定环节中鉴定机构材料的收集,勘查现场等时间,选择鉴定机构遵循就近原则当事人不同意或其他不适宜选择的除外。
第六条 对外委托鉴定案件,采取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和随机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
第七条 对外鉴定中,应当尊重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采取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方式的,由当事人双方选择两家鉴定机构,现场咨询鉴定费用,直接选择费用低的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随机确定鉴定机构的,确定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鉴定机构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院报收费价格,鉴定团队将鉴定委托到收费低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一方不报价,超出报价时间或明确表示不接受报价的,出现两次以上的,不再作为报价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选择。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司法技术部门提交该鉴定案件的工作计划、补充资料清单(如需)。
第八条 对外委托鉴定案件,选择鉴定系统内评分较高信用较好的鉴定机构,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无法找到鉴定机构或无鉴定机构愿意接受委托,致使一个月内无法完成委托手续的鉴定案件,由司法技术部门书面议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合议庭,经质证后,由合议庭转交司法技术部门。
第十七条 司法技术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异议资料移交到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异议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报告,并送达司法技术部门。
司法技术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移交审判庭。审判庭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上签收,逾期不签收,司法技术部门定期向审管办报告。
第十八条 对涉及信访、存在不稳定因素或特殊的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报告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鉴定团队应当做好鉴定前期和后期同其他团队案件承办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协助前期鉴定的咨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叶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