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登记阶段建立企业
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县法院各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各部门:
现将《关于企业登记阶段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
叶县人民法院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2021年10月19日
关于企业登记阶段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叶县人民法院向本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进行诉讼文书送达,适用本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企业在本县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向企业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企业知晓上述告知事项后,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在线填报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所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诉讼文书。
承诺企业所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在本院案件的一审、再审(含申请再审)及破产、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中持续有效。
第四条 承诺企业在线填报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电子送达地址的,视为其接受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但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采取电子送达的文书除外。
第五条 承诺企业应当确保所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承诺企业应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在线填报变更的信息。
承诺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诺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 承诺企业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重新确认该案中本企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承诺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以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电子诉讼文书到达承诺企业确认的电子邮箱系统、微信小程序、手机号码或其他即时通讯账户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日期为准。
第八条 承诺企业因其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产生责任而发生纠纷,承诺企业可通过相关程序提出申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第九条 叶县人民法院与叶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政务信息数据交换,及时推送数据信息。
第十条 本意见由叶县人民法院和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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