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警示惩戒措施的
实施办法
为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为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警示惩戒措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上失信人名单
(一)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限制高额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等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前款规定的行为。
三、限制出境
在国内有未了结民事债务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限制其离开国(边)境。
四、人民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取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一)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曝光;
(二)限制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
(四)限制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
(五)限制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
(六)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
(七)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八)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五、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取得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使用林地和其他国有资源。
八、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办法由叶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叶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