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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 叶县公安局 关于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01 19:24:10


叶县人民法院  县公安局

关于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和省委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16]41号)、《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11]3号)、《关于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的意见(试行)》(豫高法[2021]54号)、《关于建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豫高法[2021]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全完善叶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与叶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协作联动,共同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领导监督坚强有力、联动协调顺畅有效、执行行为公正规范、执行保障跟进到位”总要求,县法院与县公安局加强协作配合,以强化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查人找物”为重点,破解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信息查询、临时控制被执行人、查控被执行车辆等工作难题,增强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坚持“查找精准快捷、扣押便利及时、移交顺畅有序、配合紧密依法”目标导向,增强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满意度,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县法院和县公安局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要求,把本协作框架内的各项协作事项纳入相关部门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夯实责任,促进执行协作联动工作常态化运行,切实解决“形联实不联、联而不动、动而乏力”等问题。

(一)信息查询

1.目的与效果

实现法院网络化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根据案件需要,可查询被执行人的近亲属、与被执行人同住其他亲属的身份及户籍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相片、临时居住信息及其他户籍或身份证明所载明的人员信息、车辆信息、住宿信息等。

2.解决途径

1)县公安局需完成的工作

①公安机关户籍、机动车、驾驶人等信息与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并依法协助法院准确及时查询执行案件相关信息;

②公安机关收到法院法律文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查询工作并将查询结果反馈县法院;

③公安机关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法院提供以下信息之一或全部:

I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II被执行人或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出入境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有证件种类名称、证件号码、照片、出入境时间、前往国家(地区)、登记联系电话;

III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共同生活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IV被执行人或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车牌号、车辆品牌、型号、类型、车辆识别码、注册登记机关及注册日期、抵押权人、查封扣押机关名称、查封扣押文书名称;

V被执行人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时间、退房时间、住宿旅馆名称、住宿旅馆地址、登记联系电话。

2)县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法院查询执行案件当事人相关信息,应向公安机关提供加盖印章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已知的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并提供执行法院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②查询仅限于该执行案件需要,严禁查询与该案无关人员的信息。

(二)车辆查扣

1.目的与效果

县法院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车辆的查封,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被执行车辆进行查扣。

2.解决途径

1)县公安局需完成的工作

①被执行车辆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的,法院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布控申请,并依据机动车布控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将被执行车辆信息录入布控系统,依法布控拦截;

②根据交警执法站机动车查控相关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拦截到布控车辆后,及时通知法院接收,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4小时内接收被拦截的机动车。

2)县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法院与公安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法律文书的电子化信息传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下载、打印、存档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被执行车辆查扣相关工作;

②对于需要控制的被执行车辆,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查封、扣押裁定作出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依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需要查扣车辆的信息,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③根据执行案件情况,不需要再对被执行车辆进行控制的,法院执行局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④法院建立联络员制度,上传、录入相关信息,协调扣押、接收、移送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联络员制度另行规定);

⑤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和备勤制度值班电话向公安机关公开,并保持24小时畅通(值班及备勤制度另行规定);

⑥法院值班备勤人员接到公安机关扣押车辆的指令后,应当无条件予以接收,并于4小时内办理接收手续;

⑦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车辆转移至停车场的,法院应当 24小时内与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并应当在2日内提取扣押的车辆,相关停车费用,由法院先行垫付。

三)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1.目的与效果

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机制,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在日常值勤执法过程中发现法院请求协助查找的被执行人,应当予以临时控制。法院根据执行案件需要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公安机关凭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书、拘传票查找被执行人,发现后予以临时控制,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解决途径

1)县公安局需完成的工作

①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在法院设立警务室,并接入公安信息网络;

②对于法院出具的司法拘留决定书、拘传票,驻法院警务室或法院辖区警务室应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权限分工,上传法院相应的法律文书,并交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③公安机关应在执法执勤过程中注意发现法院申请协助查找的被执行人;

④公安机关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发现被执行人后,由公安机关先行予以临时控制,通知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⑤公安机关发现法院需要协助查控的被执行人行踪的,立即通知法院予以处置;

⑥法院执行局持拘留决定书向公安机关拘留所送拘的,拘留所应当依法依规收拘;

⑦对于法院决定逮捕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逮捕并羁押。

2)县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法院与公安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公安机关实现网络化找人;

②法院为公安机关设立警务室提供便利,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安排必要的辅助性事务工作人员;

③对于需要控制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法院辖区警务室送达司法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④根据执行案件情况,不需要再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⑤法院建立联络员制度,上传、录入相关信息,协调接收、移送公安机关临时控制的被执行人(联络员制度另行规定);

⑥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和备勤度,值班电话向公安机关公开,并保持24小时畅通(值班及备勤制度另行规定);

⑦法院执行局接到公安机关已控制被执行人的通知后,应当无条件予以接收,并在2小时内办理交接手续;

⑧法院接到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行踪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安排人员到达活动发生地进行处置;

⑨对于决定传唤的被执行人,自公安机关控制时起,相关询问措施必须在12小时内完成,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其人身自由。

执行案件存在重大疑难,法院认为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的,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相关工作要求适用上述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四)及时处理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

1.目的与效果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及时处置,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2.解决途径

1)县公安局需完成的工作

①对发生在法院之外的,以干扰、冲击、暴力、威胁等方式扰乱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取证、处置,并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②对于发生在法院之内的,以干扰、冲击等方式扰乱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秩序的行为,驻法院警务室应及时对法院法警提供必要的指导及协助;

③对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报警后应立即出警,依法及时处置。

2)县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公平公正地对待执行双方当事人,切实减少因执行作风问题引发当事人过激行为;

②重大执行事项,应当做好工作预案,对于可能引发暴力对抗的执行案件,应当提前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

③执行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办理,确需赴本省其他地区执行的,应提前与当地法院进行联系;

④赴外省执行,应提前3日报省法院执行局批准;

⑤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在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五)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

1.目的与效果

对法院移送侦查的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理顺公诉案件受理渠道;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

2.解决途径

1)县公安局需完成的工作

①对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犯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犯罪的案件线索、材料及时接收,并出具相关手续;

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需补充侦查的应及时补充侦查;

③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出具不予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④将涉嫌拒执犯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犯罪案件的立案、办理纳入刑事案件考核范围。

2)县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依法客观全面收集涉嫌拒执犯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犯罪的相关证据;

②严格把握并依法审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诉案件,不得人为降低标准,不得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③严格拒执犯罪自诉立案审查,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以自诉案件形式立案;

④统一拒执罪立案标准,提升拒执犯罪办理效果。

(六)切实解决“送拘难”问题

1.目的与效果

司法拘留与行政拘留统一收拘、体检等标准,不对司法拘留设定额外要求。

2.解决途径

1)县公安局需完成的工作

①对于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简化体检等收拘手续,符合拘留条件的,应当及时收拘;

②将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作为谈心谈话的内容,被执行人有履行意愿的应当及时通知相法院;

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执行干警会见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提供便利。

2)县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文明合理采取执行措施,综合运用约谈、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不得滥用司法拘留;

②送拘前完善相关手续,向拘留所留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

③积极督促已被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应当及时解除拘留;

④法院强化对执行干警实施现场控制、拘留的业务技能培训,规范强制执行行为。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法院和县公安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执行协作联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分别成立相应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执行协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系统执行协作联动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县法院和县公安局要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责任分工,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确保每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强信息宣传。县法院和县公安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法院与公安机关强化协作联动的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促进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执行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法院和县公安局要强化主体责任,统一安排部署,把法院与公安机关执行协作联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本系统督查范围,适时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协作联动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成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叶县人民法院                        叶县公安局


2023年6月1日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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