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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关于引入特邀调解机制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10 11:23:57


叶县人民法院

关于引入特邀调解机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实我院特邀调解队伍力量,加强和规范特邀调解员队伍管理,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全面深化开展,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和省政法委、省高院、市中院关于多元化解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邀调解员,指经人民法院聘任,

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工作的人员。特邀调解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

第三条 特邀调解员日常管理采取“谁聘任、谁管理”

的原则。法院政治部负责所聘任特邀调解员的工作选派、业务指导、调解案件的统计、考核等具体工作。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部门主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部门负责特邀调解员管理工作,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 聘任、解聘

第四条 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热心调解工作;

(三)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

识:

(四)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好的调解能力;

(五)有充足的时间保障参加调解活动。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担任特邀调解员,还需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优先选任:

(一)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人民陪审员、执法执纪监督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退休警官、技术调查官、律师;

(三)专家学者、公证员、鉴定员、基层工作人员、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

(四)党政机关、村(居)委会、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商会或商会调解组织、诚实守信的知名企业等组织推荐的人员。

第六条 特邀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的办法产

生,选聘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原则进行。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推荐,也可以本人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格后聘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聘任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特邀调解员。

第七条 特邀调解员由法院自行组织选聘,并颁发《特

邀调解员聘书》。

《叶县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主要记录调解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专业特长、荣誉、资格认证、培训情况以及其他与调解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特邀调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可连聘连

任。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两年内受过纪律处分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第十条:特邀调解员受聘后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事项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并收回其《特邀调解员聘书》。

(一)违法调解或协助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的;

(三)未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的,但用于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工作汇报的除外;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正常履行职责的;

(五)多次或严重违反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相关

规定的;

(六)推荐单位提出解聘建议的;

(七)健康状况不再适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特邀调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导入多元化解程序案件的调解;

(二)指导当事人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同意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承诺书》等文书,并向当事人释明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和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等相关机制和文书的效力;

(三)填写《无争议事实记载表》,记载当事人无争议事实;

(四)整理调解不成案件的争议焦点;

(五)制作调解笔录;

(六)调解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

(七)在多元化解纠纷系统录入调解信息;

(八)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调解;

(二)当事人平等自愿;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六)未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得公开,但用于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工作汇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邀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本案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特邀调解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四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曾主持调解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技术调查官以及翻译人员等职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特邀调解员要服从管理,听从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专职特邀调解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工作中严格遵守法院各项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务热情。

第十七条 县中院负责对全县法院特邀调解员岗前培训及年度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为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特邀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发放补贴,对调解成功的给予相应奖励。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实施细则,交县中院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特邀调解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

考核事项包括特邀调解员出勤率、调解案件数量、调解

成功率、调解文书制作、当事人评价、表扬、表彰、投诉等

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可以采取书面资料审查、检查档案案卷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特邀调解员评先评优、续

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特邀调解员给予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特邀调解员的解聘,由政治部拟定报院党组审批,并报县中院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叶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0222月10日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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