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叶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关于建立涉侨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
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推进涉侨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侨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延伸到涉侨领域,依法保护侨胞侨眷合法权益,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投身于各项建设和改革事业。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对于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纠纷解决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机制。县法院和县侨联要共同研究制定涉侨纠纷调解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县法院切实加强涉侨案件审判工作,发挥好引领、推动、保障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作用。县侨联要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工作,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创新。人民法院和侨联组织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创造性地推进工作,确保改革方向正确、步调一致、取得实效。
(二)健全调解组织。县侨联应当广泛吸纳归侨侨眷和各类专业人员加入人民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涉侨纠纷调解中心。依托现有调解组织、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诉调对接中心等,吸收归侨侨眷和各类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涉侨调解组织可以在婚姻家庭、小额债务、劳动争议、物权争议、工程承包、投资、金融、等领域提供调解服务。涉侨调解组织应当注重完善调解保密制度,总结推广成功调解经验,培养专业调解人才,积极开展与域外调解组织的交流。
(三)吸纳律师调解员参与。县侨联组织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创新律师与侨联组织合作模式。可以在涉侨调解组织派驻律师或者设立律师工作室,或在县法院设立驻院调解员,在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中心派驻调解员。充分调动律师参与涉侨纠纷解决的积极性,发挥律师的专业化、职业化优势,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多样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四)鼓励横向合作。县侨联及涉侨调解组织可以与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建立和完善工作对接机制。与人民法院加强合作,在人员培训、业务拓展、工作协同等方面发挥各自优势、互相提供支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三、组织保障
(一)提升科技应用。叶县侨联组织应当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便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参与在线纠纷解决。同时依托法院人民调解平台,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调解员在线解决纠纷。积极探索与人民法院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关联,依法推动调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证据、争议焦点、调解理由、无争议事实等材料与诉讼程序有序衔接,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公正高效解决纠纷。
(二)落实法院职能。县法院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人民法院、侨联组织要按照人民陪审员工作要求,积极推荐和确定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侨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归侨侨眷比较集中的街道、企业和乡镇,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人民法庭、巡回法庭等形式,方便群众诉讼。
(三)强化司法保障。县法院要加强与侨联组织的沟通协
调,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涉侨纠纷,鼓励当事人即时履行调解协议。县法院要积极吸纳涉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适宜调解的涉侨纠纷或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由涉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先行调解。经人民法院委派或者涉侨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完善涉侨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预防和解决纠纷效率;支持侨联组织依法参与诉讼前和诉讼中的纠纷解决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正当权益。
(四)加强人员培训。县法院和县侨联应当加强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完善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学习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调解技能与法律素养。编写优秀培训教材,创新培训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法院和县侨联要充分认识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独特作用,深刻理解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握涉侨纠纷在海内外传导性强、影响力大、舆论关注高等特点,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侨联组织在化解涉侨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建立相互协调、有机衔接、多元联动的工作机制,妥善做好涉侨纠纷处理。
(二)完善工作制度。县法院、县侨联组织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总对总”对接工作要求,建立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涉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尽快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制定具体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实现涉侨纠纷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确认,保障涉侨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法院和县侨联组织应当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将华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同中华传统解纷理念有机融合,引导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加强自我管理、自主解决纠纷。要创造性开展工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高效、便捷的涉侨纠纷调解对接平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调解案件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在工作推进中,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交流互鉴,及时总结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熟经验做法,打造本地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专业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