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以案说法】冲动是魔鬼 劝君莫动手

  发布时间:2023-05-23 17:23:16


日常生活中难免与他人因观念、利益相冲突,

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

用拳脚相向“化”纠纷,怎么行?!

互不相让积怨难消,

莫冲动,冲动是魔鬼!

基本案情

  孙某与黄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孙某用拳头对黄某面部进行殴打。黄某受伤后到卫生院进行治疗,后因赔偿问题孙某与黄某发生争议诉至叶县法院。

法院判决

  孙某用拳头对黄某面部进行殴打致使黄某眼部受伤,孙某存在过错,故其应当对黄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法官提醒

立案庭员额法官任敬敬

  打架斗殴是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轻微伤的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轻伤以上的要负刑事责任。发生争执后应冷静、妥善处理,不能因情绪激动动手打人,产生过激行为,一旦造成伤害,不仅自已受到处罚,同时还要赔偿损失。

冤家宜解不宜结,

发生矛盾后可以采取协商、调解

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万不可靠武力解决问题,

否则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