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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后,可以将孩子带走探望吗?

  发布时间:2023-04-27 18:37:05


基本案情

刘某男、李某女于201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小某。后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双方于2022年6月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生女刘小某由李某女抚养,抚养费自理,男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遂李某女带刘小某迁往另一城市生活。后因李某女拒绝刘某男探望孩子,双方发生纠纷,刘某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年寒暑假刘某男接刘小某随男方共同生活15天等诉求。

李某女辩称,可以让刘某男来刘某女住处看望刘小某,但不同意刘某男将刘小某带走探望。

 

法院判决

通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即刘某男自本协议签订后可于每年8月1日至17日对刘小某进行探望。具体方式为刘某男于8月1日将刘小某接走,于8月17日下午17时前将刘小某送回李某女处,刘某男行使上述探望权由李某女予以协助。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通常探望权的行使以看望式探望较为常见,即探望人到被探望人住处进行看望。

案例中李某女与刘某男协议离婚后,婚生女刘小某由李某女直接抚养, 刘某男作为刘小某的父亲有探望刘小某的权利,李某女有协助的义务。刘某男与李某女母女生活的城市相隔六百多公里,往返车程十几个小时,一般的看望式探望既不便于履行,也不利于刘某男和李小某的深入交流。而若能够让刘某男进行逗留式探望(即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人),既有利于父女的深入交流,又促进了刘小某与爷爷奶奶间感情的培养和巩固。

本案中,刘某男也不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生活条件、居住条件差,拟或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其他情况。遂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以上调解意见。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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