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就能轻松赚钱,
这种好事你心动了吗?
但天上岂会掉馅饼,
小心被不法分子利用,
承担法律责任。
且看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汪某手头紧缺,恰好在某聊天软件上认识一网友,该网友说自己收购银行卡,每张卡可付给汪某1000元钱。汪某首先自己办了几张卡交给了该网友,拿到几千块钱后,遂联系了自己的朋友王某、李某、郭某等人,他们每人办理几张银行卡都卖给了该网友。经查,汪某及王某、李某、郭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被某网络平台用来支付结算转账资金分别高达数百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汪某、王某、李某、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刑事审判庭 庭长 周国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即通常所谓“帮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常见多发的是“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因此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心存侥幸,将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如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出售、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构成犯罪将追悔莫及。
法官提醒
近年来,诸多年青人特别是大学生们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深陷其中的案例不断发生,并失去学业,受到刑事处罚,令人痛惜。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勤劳致富无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