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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售一张银行卡1000元”,你心动了吗?

  发布时间:2022-11-30 20:46:22


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就能轻松赚钱,

这种好事你心动了吗?

但天上岂会掉馅饼,

小心被不法分子利用,

承担法律责任。

且看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汪某手头紧缺,恰好在某聊天软件上认识一网友,该网友说自己收购银行卡,每张卡可付给汪某1000元钱。汪某首先自己办了几张卡交给了该网友,拿到几千块钱后,遂联系了自己的朋友王某、李某、郭某等人,他们每人办理几张银行卡都卖给了该网友。经查,汪某及王某、李某、郭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被某网络平台用来支付结算转账资金分别高达数百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汪某、王某、李某、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刑事审判庭  庭长  周国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即通常所谓“帮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常见多发的是“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因此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心存侥幸,将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如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出售、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构成犯罪将追悔莫及。

        法官提醒

        近年来,诸多年青人特别是大学生们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深陷其中的案例不断发生,并失去学业,受到刑事处罚,令人痛惜。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勤劳致富无捷径。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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