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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石头”落地解民忧 叶县法院三常路法庭半天成功调解15起案件

  发布时间:2022-08-02 10:28:54


    “闫法官、王法官,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我们心里的石头算是放下来,能睡个好觉了!”拿到调解书的陈某动情 地说。

    【案情回顾】

    2018年,原告陈某等16人在被告叶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从事烧窑工作,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劳动报酬。陈某等人多次讨薪未果,于2022年7月初,陈某等人分别向叶县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至叶县法院三常路中心法庭闫平法官、王蒙法官手中后,两名法官借助“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工作模式,积极与原、被告取得联系,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和真实想法。

    一边是被告公司的实际困难,一边又关乎16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何能够妥善化解矛盾?两位法官在制

定好审理预案的同时,也将重点放在了矛盾的调处上。

    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一次性化解纠纷,开庭时间被特意定在同一天。庭前,原被告情绪激动,大倒苦水,互不相让,诉说各自的艰难处境,致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闫平法官和王蒙法官在与原告律师及被告法定代表人沟通后,一方面,督促被告想方设法,尽快解决困难,优先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面,引导原告给被告留些支付工资的缓冲时间。此时,调解工作已从上午八点持续至下午一点,在情理法相结合的“柔性”调处中,原被告感慨法官为了真正化解矛盾牺牲吃饭休息时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调解协议,法院当即制作并送达了所涉案件的15份民事调解书。

    自“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叶县法院三常路中心法庭,秉持便民利民、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坚持能办事、办实事的工作作风,依法灵活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实现劳务关系和谐发展的同时,更为优化县域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法官后语】: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劳动中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时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主体,在提供劳务完毕后,要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结算并出具书面的证明,维护自身权益。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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