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9日,叶县法院三常路中心法庭受理一起追偿权纠纷,原告叶县创业货款担保中心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某、史某清偿贷款担保中心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15万余元 以及因追偿该笔贷款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等。
经开庭审理了解到:赵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申请贷款150000 元,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贷款担保中心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九龙路支行履行了担保义务,现贷款担保中心要求赵某偿还代其清偿的贷款本息153000余元。
担保人史某辩称,钱自己也没用,只是为了方便赵某贷款算是帮忙因此签了字,不能作为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了解到史某系自愿提供担保,且其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因此,该院依法判决史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人民群众对为朋友提供担保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够了解,给自己带来了法律风险,今后,三常路中心法庭会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为契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
法官提醒: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所以,希望大家在为他人提供帮助时,要了解清楚保证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免为自己造成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