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将至,叶县法院执行干警充分发扬不怕吃苦,勇于克难的精神,牺牲节假日,加快执行进度,最终使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圆满执结。9月20日上午,执行干警带着中秋月饼等礼品,来到申请人王某的家中。当执行干警把42万多执行款和礼品交到申请人王某手中时,同时也把执行干警能动执法的温暖、浓浓的中秋情意带给了申请人王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5日中午,被告郝某驾驶被告银某所有的晋L-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0241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叶县廉村镇黄营村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进入公路行驶的由原告王某驾驶的豪顺牌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某,被告郝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解放军第152医院抢救。经诊断,王某左小腿中上段以远缺失;右胫绯骨粉碎性骨折;下颌骨骨折;右面部畸形。行左小腿中上段截肢术。经鉴定,王某左小腿中上段以远缺失为六级伤残;右胫绯骨粉碎性骨折为九级伤残;下颌骨骨折,右面部畸形为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银某所有的晋L-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假肢器具购置维修及安装训练费、电动车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万多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一直不履行判决义务。2010年8月30日,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了解到申请人王某因事故导致高度伤残,与其年迈的母亲相依为命。由于王某是家中唯一劳动力,是家中生活的支柱,出此事故,对王某的家来说,犹如天塌一样,加之王某住院,家中债台高筑,生活十分艰苦。执行干警十分同情申请人王某一家人的困难处境,加大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执行力度。随着中秋佳节即将到来,为了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的答复,执行局长带领干警六次往返叶县、漯河之间协调执行工作,最终42万多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
叶县法院执行干警时时把当事人的事情放在心上,处处为当事人着想,无不体现着法院执行干警司法为民的一片真情。该案的成功执结,在这秋风萧瑟季节里,给王某支离破碎的家庭带来了一丝温暖,赢得了老百姓的拥护和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