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卖房人娄某收了房屋款后不给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人李某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准备相关材料将此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并将拍卖偿还标的额后多余的款项返还给被执行人。
2014年8月,李某(甲方)与娄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将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按揭贷款房屋卖给甲方,购房总价款为12万元。双方在签订协议后,甲方支付给乙方8万元购房款。乙方出具收条一份。后甲方要求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
2017年10月,经李某申请,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委托某价格评估事务所认定本案争议房产自2014年8月至2017年10月增值部分市场价值为7万元,鉴定费2000元。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8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46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娄某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启动了网络查控系统。但被执行人没有音讯且名下并没有财产。执行法官现已将此案件进行评估,下一步执行法官准备相关材料进行司法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