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审判团队:
为在执行程序和期限上对执行权利进行制约,促进执行公开性和透明性,杜绝执行人员发生执行措施不当、欠拖不执行及执行不公现象,根据最高院有关规定及省、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在执行局内部对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执行实施权的责任人员
执行实施权,指执行实施部门依据执行命令或有关执行裁定,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权能。
该部分权能由执行局除员额法官以外的执行员负责。
二、执行裁决权的责任人员
执行裁决权,指执行的裁判机关,依据有关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或执行实施部门的建议,组成合议庭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审查或判决的权利。
该部分权能由执行局员额法官(翟中宇、银玲、郑艳申、陈兆丰)负责。
叶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0日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