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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12-02 11:27:31


本院各部门:

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动员部署。按照最高法院、省法院及平顶山市中院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并报院党组研究决定,确立“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目标,现就实现该目标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8年底,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通过努力,切实达到“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县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突出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进取,积极作为,按照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不懈狠抓落实。二是积极探索创新,推进机制变革。紧紧围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强化执行兑现、增强司法公信力目标,在更新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积累解决执行难的实践经验。三是深入调研,强化精准指导。组织执行一线干警开展座谈、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影响执行难的内外因素,掌握执行难底数。四是实行强力推进,确保梯次完成。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指导,争取尽量达标。五是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远发展。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既要立足现实,着力解决当前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也要着眼长远,从影响执行难的全局性问题入手,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三)阶段目标任务

1、第一阶段目标任务(2016年12月-2017年2月)

(1)启动“三清理、两整顿、一打击”专项活动,涉党政机关、涉信访执行案件于年底前全部清理完毕,涉民生执行案件的清理要深入展开,边收边结;

(2)全面排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不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立即恢复执行;

(3)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超过6个月未执结的执行积案,区分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4)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彻底排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审查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5)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排查应当转入破产程序的案件。

2、第二阶段目标任务(2017年3月-12月)

(1)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积案清理数量不低于50%,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案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标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新收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规范结案;

(3)落实“诉访分离”,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全部纳入法定程序审查并化解完毕;

(4)对符合转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协调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处理;

(5)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各项工作机制。

3、第三阶段目标任务(2018年1月-7月)

(1)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积案全部清理完毕;

(2)新收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全部规范结案;

(3)执行信访数量大幅度下降,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社会评价良好,为第三方评价奠定基础。

4、第四阶段目标任务(2018年8月-12月)

(1)新收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规范结案;

(2)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有序运转;

(3)查漏补缺,检查验收,做好迎接第三方评估准备工作,力争最好评估结果,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

二、工作措施

围绕“四个基本”的总体目标和四个阶段性目标,全院要迅速分解任务,强化措施,确保既定目标的按期完成。

(一)创新执行工作模式,依法严厉制裁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干预执行行为

1、强化财产保全措施运用。加强内部协作,立案、审判环节加强对债权人执行风险的告知、提示,加大诉前、诉讼财产保全力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落实网络查控系统的对接应用,提高财产保全率。

2、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探索建立被执行人动态财产报告制度,加强对报告财产的调查核实;对于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予以罚款、拘留。

3、推动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在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完善“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逐步实现对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婚姻、户籍等被执行人各类财产及身份信息的网上查询全覆盖;推广律师申请调查令的做法,扩大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范围。

4、严肃查处虚假诉讼。立案、审判部门在立案、审理环节注意防范、查处虚假诉讼;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由执行机构移送相关业务庭审查处理。

5、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坚持应纳尽纳,将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失信名单库;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44部委《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及时向有关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开展联动惩戒。

6、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打击力度。强化搜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畅通渠道,扩大拒执犯罪自诉程序的适用。

7、遏制干预执行现象。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干预执行行为依法全面予以记录。

(二)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坚决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情形

1、全面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规范运行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和案件节点管理系统,规范信息录入,强化节点管控,依托流程信息,实现对案件办理的动态监控。

2、推动执行机制改革。优化执行模式,推动执行团队协作办案模式,实施分段集约,由专人负责集中办理执行案件的接收、风险告知、执行通知等相关执行文书的送达,以执行团队监督代替个人包案到底的做法,提升执行质效。

3、加快执行指挥中心建设。2017年8月15日前实现我院执行指挥中心音视频互联互通,完成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接。

4、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向社会公开。

5、依法高效处理执行异议案件。落实执行异议案件立案登记制,及时受理,按法定期限办理,提高审查质效。

6、落实诉访分离制度。从信访、申诉案件入手,认真审查,坚持有错必纠,果断查处消极执行、乱执行行为。

7、完善执行案款管理机制。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巩固执行案款清理成果,建立案款管理长效机制。

8、建立执行工作约谈制度。对存在违法执行情况突出,产生不良影响,以及上级法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督办案件,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不予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的庭室,约谈所涉庭庭长。

9、强化执行社会监督。我院将定期、不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执行工作,及时办理代表建议议案和质询,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执行;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进行监督,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建立健全反消极执行的长效机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信访等渠道,发现有查封物长期不处分、调查财产不全面、执行信息公开不充分、惩戒措施不落实、当事人意见不回应等消极执行现象,及时加以警示、督促,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程序和标准,推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规范有序退出执行程序

1、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标准条件。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标准,对所有终本案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立即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必须立案审查。

2、探索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制度。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财产线索,必须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立即恢复执行。

3、建立终本案件回访制度。定期抽样回访申请执行人,听取情况反映,并反馈执行机构。

4、推动完善执行救助制度。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进行审查,化解一批执行不能的案件。

5、建立完善执破衔接机制。不定期审查执行案件中符合应当转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并及时移送破产合议庭,畅通执行转破产途径。

(四)强化财产查控和处置,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1、严格办案执限。适时组织集中、专项执行活动,营造执行声势,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限意识,进一步完善跟踪、预警、通报、督促、监督、追责等执行期限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超执限案件。

2、提高财产查控效率。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查控工作;对可实现网上查控的财产,以集约查控为基础,以线下查控为补充;到本地协查部门查控的,应集约进行;当事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财产查控措施应及时记录在案。

3、完善评估制度。实行以财产变价的价款支付评估费用等方式,解决评估期限过长和评估价格虚高等影响财产及时变现的突出问题;探索扩大不经评估径行拍卖的拍品范围,对有成熟市场价格体系的拍品采用询价的方式确定保留价。

4、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推动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司法网拍率达到80%以上;探索网拍辅助工作机制,提高网拍效率。

5、缩短执行款发放时间。具备执行款发放条件的,应当即时发放;有法定理由一个月内不能发放的,要办理延长手续;无法定理由逾期不能发放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将解决执行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和执行局长任副组长,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该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院里建立通报制度,不定期抽查专项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逐一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二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执行力量配备,建立执行法官、执行辅助人员、司法警察为主体的新型执行队伍;加强对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鼓励和保障广大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方向和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

三是强化物质装备建设。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全面完成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实现执行指挥系统音视频互联互通;加强执行装备配备,为执行工作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通讯系统,给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配备单兵执法记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电视、新闻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重点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尤其是要通过案例剖析等方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关于“执行难”的界定,增进人民群众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真正让人民群众理解认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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