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最高法院第一专项巡查组对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反馈巡查意见和全国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精神,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工作重点,主动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大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力度。
第二条 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问题清单,从思想认识、组织管理、制度机制等多个层面入手,纠正执行工作不严、不实、不细、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等问题,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量和水平,坚决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和“第三方评估”任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新气象。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党组书记、院长王远蒙任组长,分管副院长王玉民任副组长,执行局、法警队、审管办、政治处、办公室、装备科为成员单位的“叶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行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党组书记、院长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以上率下、分类施治、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的方法,高标准、高质量抓好改进和规范执行工作。
第五条 加强执行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的标准和全国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要求,由装备科负责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场所、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升级换代,力争建成集“网络查控、中心控制、远程指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执行案件信息推送、大数据分析”等于一体的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信息公开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实现与上级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
第六条 升级改造执行远程指挥系统、执行专用会议会商系统、执行语音联动系统,为执行案件指挥及多方协作提供基础保障。
第七条 加强远程指挥系统的应用管理。凡外出执行办案,必须配备单兵指挥设备或执行警务化移动指挥平台系统,并将视频资料保留并上传至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不按上述要求被省法院通报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八条 强化执行信息化应用。信息化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保障。审管办负责对执行局全员流程节点使用的信息化培训,对经考核仍不能熟练掌握基本电脑流程操作的,调整工作岗位,到政治处待岗学习培训。
第九条 强化执行工作创新。实施执行案件预立案审查制度。由执行局综合科对申请执行的案件就“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被执行人是否下落不明、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立案执行。
第十条 成立“叶县法院强制执行中队”。对依法实施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外出网上追逃等强制措施的,在执行人员的指挥下,由强制执行中队实施执行,减轻执行法官的办案压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强制执行中队”人员由法警组成。
第十一条 设立阳光执法送达云平台。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云送达窗口,承办人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扫描后利用外网与中国电信协作,通过短信形式推送至当事人的移动通讯设备。
第十二条 强化执行案件数据管理平台的功能运用。定期对案件数据库、大数据管理平台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数据有差异的,逐案进行整改。加强数据日常动态管理,对上报数据和系统数据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执行案件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强化执行干警业务培训。组织执行业务骨干、信访专干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开展的执行业务学习培训,提高执行干警业务水平、信息化素质、信息化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执行办案流程节点管理。对执行管理系统和执行管理平台的每个节点、每个事项都要明确到人,做到当天事项当天录入。对节点信息不完整的失信节点数据、拒执节点数据和执行款发放节点数据,要按照省法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补充完毕。执行局综合科要切实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节点管理,定期通报。
第十五条 严格终本案件审批程序,坚决杜绝违规审批。要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规范终本案件管理的要求,从严把握终本案件审批标准。对终本案件程序不规范、标准不严格的坚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落实“一案一账号”系统的建设与应用。简化执行款发放程序,所有新收执行案件必须录入执行管理系统,并按照省法院要求全部完成“一案一账号”系统与流程系统的数据对接。在执行款发放中,严禁执行干警接触现金,要利用“一案一账号”、当事人确认的支付账户及官方微信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向当事人支付执行款,坚决杜绝执行案款系统外发放。
第十七条 加强对信访办案系统使用情况的监管、跟踪。执行局要明确专人,每周报告一次信访动态,每月报告一次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确保院领导掌握执行信访动态和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强化执行工作监督。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的规定规范执行行为。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以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广大干警,防范遏制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
(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
(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
(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凡触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树立全程兼顾执行意识。立案环节充分考虑到案件审理的便捷性和可执行性,强化诉讼风险、送达地址确认、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等提示,确保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审判部门要注重审判工作的精细化,加大调解力度,切实提高调解案件当场履行率和调后自动履行率,减少执行案件增量,要注重裁判可执行性,作好判后答疑,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打好基础;执行部门要全面理解和把握裁判文书内容,避免机械执行,充分利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的有效资源,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手段和措施,多措并举解决执行难题。
第二十条 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每半年向县委、县人大报告一次执行联动机制落实情况。建议县委政法委将联动单位惩戒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县综治考核。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联动单位汇报,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主动加强与联合惩戒单位的协作,及时跟进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加大代表委员关注案件的办理力度。充分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监督,积极争取代表委员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提高代表委员对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的满意度。